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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需要婚姻和家庭

(2013-01-17 1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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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婚恋心理

  我们为什么需要婚姻和家庭?这一问题的答案看似简单可实际上并不简单。如果我们仅仅从自身所具有的生物特性来寻找缘由,那是不能够准确解释这一问题的,或者说不能给这一问题找到一个标准答案。无论是确立父亲的身份或者母亲的身份,简单地用他们的“生物性角色”来定位的做法也是不科学的,这就像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的“父爱情结”和“母爱情结”一样,除去人类的天然本性―人的自然性之外,还必须关注人类所独有的社会特性。

  同样,没有任何生物性的理由能够让我们理解,为什么人类必须一辈子在相同的伴侣之间保持性关系(sexual relations)。不过,我们发现,所有社会都对法律上承认的合法结合、自由结合(同居:cohabitation)或偶然发生的性关系作出了区别,有些规定是风俗习惯的禁忌:有些内容是法律法规的禁止;还有些内容是人们心理的不认同。即使某种存在的性关系是为社会现实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同,甚至还是社会习俗所规定的,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在所有按年龄不同组织起来的社会里,都清清楚楚地将“已婚者”(married couples)与“单身者”(single men andwomen)分别对待,只有那些已婚者才是一个合格而正常的人。而且,在许多民族的文化习俗中,只有男女之间存在正常而合法的婚姻形态才是符合社会习惯要求的。当那些单身者的年龄超过习俗所认同的某一“结婚年龄”而尚未婚配时,由于单身者没有社会认可的“角色”定位,没有为大家承认的社会身份,人们就会怀着怜悯的心情去同情他们,并有可能用“异样的眼光”来看他们。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中国社会,就真实地表现了这一“社会症状”,人们把大龄而单身的男女青年看成是社会的“怪物”,或是他们的人性发生了变异,人成为“非人”―一些有问题的人,一类远离普通大众的特殊群体。

  此外,在我们成长中,从一种生存时态过渡到另一种时态时必然伴随着种种“仪式”的完成,围绕着“民俗的”、“宗教的”或者是“政治的”礼节仪式,向整个群体宣布并证明自己已经发生的改变,如“成人仪式”、“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孩子满月仪式”等。还有在年龄稍大之后的一年一度的“生日仪式”、年老而终的“升天仪式”……即使在那些以“母系”论血统(丈夫的角色很不起眼)的部落中,或者在否认男人对生殖有任何帮助作用的部落中,或者在实行“女人”之间结婚的部落中,也有部族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礼仪活动来表示对二者结合的承认。不过,这种正式的婚姻规范并非源自性道德的原因,或者任何其他感官享乐的考虑,而是为了适应经济方面的考虑。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两性结合都有一个共同因素,那就是规定了男女之间相互的贡献。

  什么是婚姻(marriage)?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社会学家说“婚姻乃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而优帝《法学纲要》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①体现了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中国古代,婚姻两字写作“昏因”。如《诗?郑风?丰笺》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而中国的“一夫一妻制”(monogamy)形式是到了周代才稳定下来并逐渐趋于形式的完备,即所谓“第自周之兴,一皆折衷于礼,自秦之后,渐又辅之以律;礼也者防之于未然,律也者禁之于己然”。

  事实上,最初,婚姻建立的原则是:性别不同,任务有别。其结果是使两性之间彼此依存,相互依赖,为了彼此的生存需要就必须合伙生活。但是,还应该注意到,性别(gender)不同而任务有别,没有任何生理属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嵌入男、女的自然属性之中,也没有理由规定它是男女之间的必然区别。因为,这种分工因文化差异而彼此不同,甚至因群体结构差异而彼此不同。根据人类学家所考察的不同类型的社会情况来说―农业、渔业或采集、织布、编筐或陶器业等等―相同的分工,有的部落由男人来完成这些任务,有的部落由女人来完成这些任务。

  当然,在大多数社会的大部分群体中,由女人来完成生孩子的任务和她们更多地被限制在家务劳动中是一种普遍的要求,而男人垄断狩猎和发动战争。虽然分配任务的方式因社会类型而各有不同,但是,习惯性的做法是:把更能树立威信的任务分配给男人,而将低一级的任务分配给女人。这种分配的结果是永远也无法推翻男人对女人的优势地位,巩固了男人对女人的统治和占有,巩固了男人的权威。

  不论两性之间划分任务的方式用什么标准,但是这类现象是到处都可以观察到的。结果是所有的婚姻都伴之以相互养活为契约,再加之以两人之间的性关系为调节,结婚也就成为生殖和养育子女的最佳方式。何况许多民族的习俗坚持认为,一桩婚姻的真正认同是在第一个孩子出生时才算是真正缔结成功。在中国的过去,只有孩子出生了(特别强调在男孩儿出生之后,女孩子都不算是家庭成员),可以保证家族香火延续―自己家族和个人有了后代时,这桩婚姻才算有了保证;在传统欧洲的农民群体中,只有生了一个或数个孩子,而且是在所谓“新婚”这个不三不四的年龄里经过一个等待阶段之后,才能真正得到成年身份的社会确认,得到婚姻的社会认可。

  然而,一个社会无论用何种方式来给“家庭”(family)作出一种认可标记:如举行隆重而华丽的婚礼;庄严而神圣的宗教仪式;男女活动的任务分工;两性生理关系调节;生育确切无疑的子女……但这些方式中没有哪一种形式纯粹是来自人类的自然性。

  婚姻所起的作用与家庭相似。不过婚姻还有其特殊性,婚配原本也可以在近亲之中,在父女之间,在母子之间,兄弟与姊妹之间结成。如果这样,人类就会由一系列的血缘群体构成,从而产生自我封闭。从本质上说,它对相邻和相似的群体就会形成敌对态度。既然他们之间只有用暴力关系来维持这一现状,其赌注便是他们都需要的女人。确实,当每一次一个群体中出现了人口不平衡时,这个群体便只有通过暴力―战争的形式来搞到缺少的性伙伴。这样的结果是,他们不可能建立任何一种稳定的社会形式,他们最后只有自然消亡。

  只有当人类自己普遍地建立了“禁止乱伦”(incest taboos)的规则后,社会才得以产生而且持续发展下去。所以,如果在什么地方没有两个家庭作出各自的贡献,一个家庭准备给出一个男子,另一个家庭准备给出一个女子,从共同利益的需要出发,在两人的婚姻中生出第三个家庭来,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所以,任何家庭都是通过婚姻建立起来的,婚姻的合法性在于它使相互交换的群体发生联系,这是向其他群体开放的一个元素,是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已经了解到,所有的社会―方式多种多样―都将亲属分为可娶(嫁)和不可娶(嫁)两部分,为择偶定下了各种规矩。在这些人口众多的社会里,居民的杂交程度很高,人们可以任意自由地选择伴侣,除去特别近的血缘不允许结婚外,(《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①),其他形式的婚姻受法律干涉的并不多。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人口密度很小的群体中,人口相对稳定,为了保证家庭关系的相互依存,就必须订立婚姻伙伴交换中的严格规定―对婚龄、姓氏、地域等等都有要求,使这种交换能在时间上永久持续下去,以便一代一代传承下去,这个群体得以保持。这类交换游戏,不论是有限度的范围,还是普遍展开的区域,我们总是伴随着一条规则,就是对于父母的地位而言,子女居于何种地位:子嗣或家系规则,单侧定血统(单直系:unilineal)双侧定血统(双直系:bilmeal)或是无区分。因此,我们为什么需要婚姻和家庭呢?列维一斯特劳斯给出了答案,他说:“没有家庭就没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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