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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倭传》助读(三)下:简化的中华书局修订本及其说明

(2012-10-11 2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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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例4】“东冶”跟“会稽”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

    两个地名相连,往往出现该不该标点的问题。点校本在《魏志·倭传》的“会稽”下加顿号,意味着它跟下文的“东冶”是并列关系:

计其道里,当在会稽、东冶之东。(855页,中华59 本)

    然而,点校者在《吴志·吕岱传》里又不用顿号:

    会稽 东冶五县贼呂合、秦狼等为乱。(1384页,《三国志》中华59本)

(嘉禾)四年,庐陵贼呂桓、路合、会稽 东冶贼随春、南海贼罗厉等一时并起。(1385页,同上)

我认为,不用顿号是对的。因为这里所说的“会稽”指汉代及三国前期的“会稽”郡,那时的“东冶”是隶属于“会稽”的一个县(“东冶”有时名称虽变,但其地仍属会稽)。

为什么《吴志·吕岱传》标点正确而《魏志·倭传》却错了?想必是因为点校者的偶然疏忽。卢弼《三国志集解》在《魏志·倭传》中引用了丁谦的解说:“会稽,今江浙地;东冶,今福建地。”点校者猛一看,江浙、福建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地吗?笔头一歪,会稽”、“东冶”之间就糊里糊涂地多出了一个顿号。

《吴志·吕岱传》的两处,何以不加顿号?第二例“会稽东冶贼随春”的意思尤其明显,随春只能是“会稽东冶”这一地区的“贼”,不象是既在“江浙地”、又在“福建地”的大“贼”;况且在《吴志》中“会稽”跟前、后的“庐陵”、“南海”显然都是东汉以来的郡名,而“东冶”也是见于《后汉书》的县名,所以点校者没有再犯常识性的错误。“东冶”隶属会稽”,见于两汉书的注解:

《汉书·严助传》:“闽王以八月举兵於冶南。”三国魏·苏林为“冶南”作注曰:“山名也,今名东冶,属会稽。”

《后汉书·郑弘传》:“旧交阯七郡。贡献运转皆从东冶。”唐·李贤注:“东冶县,属会稽郡。《太康地理志》云:汉武帝名为东冶,后改为东侯官,今泉州闽县是。”

 

【例5】“所有无与儋耳朱崖同”是承上的分句,还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句子?

其地无牛马虎豹羊鹊。兵用矛、楯、木弓。木弓短下长上,竹箭或铁鏃或骨鏃,所有无与儋耳朱崖同。(855页,中华59本)

所有无与儋耳朱崖同不是承上的分句,而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句子,所以骨鏃后面的逗号应当改为句号。上文分三层,第一层讲家禽、鸟、兽,第二层讲武器,第三层讲物产。所有无与儋耳朱崖同一句,在《梁书·诸夷传》中作物产略与儋耳、朱崖同,文义显豁,可见所有无云云不是承接木弓短下长上,竹箭或铁鏃或骨鏃的分句。如果把木弓短下长上前面的句号改成分号,骨鏃后面的逗号改为句号,三个层次就非常清楚了。

当然,木弓短下长上用句号,读者也不会发生误解;不过,骨鏃后面用逗号,误解就不可避免了。例如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出版的《三国志全译》(许嘉璐主编史建桥等译)、中华书局2007年出版的《三国志》译本(栗平夫等译)就是见证。后者把所有无误解为竹箭的形制,译文是形制与儋耳、朱崖所作的相同(见中华书局译本第3919页);前者的误解更严重,译文是所有这些东西没有和儋耳、朱崖是一样的(见汉语大词典出版社译本546页),竟然对所有无这个不可分割的字结构短语一刀两段,不但将所有误解成上文提到的家畜、鸟、兽、兵器,还把字跟与儋耳朱崖同连成一读,错得非常离奇。

 

【例6“及亲族”三字的句读,当属下,还是当属上?

这是牵涉到如何理解倭地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句读。点校本以“及亲族尊卑”为句,大误:

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及亲族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856页,中华59 本)

这个句读之误,导致上、下两层的文义均遭残损。上一层次的意思是“重者灭其门户及亲族”,也就是说,被定为重罪的不但灭门,还祸及亲族;下一层次“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指的是全社会的秩序,不是仅仅指家族中的秩序。

原文应以“重者灭其门户及亲族”为一句,同记此事的史籍足为外证:

    《后汉书·东夷·倭传》:犯法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族。

    《晋书·四夷·倭传》:犯轻罪者没其妻孥,重者族灭其家旧

《梁书·诸夷·东夷倭传》:若犯法,轻者没沒其妻子,重则灭其宗族

史家不屑于死抄前人的旧文。在不得不沿袭旧文的时候,同样的意思,史家往往用不同于前史的方式表述。例如《后汉书》的“门族”,是“门户及亲族”的缩略语;《晋书》的“家旧”,家指本人全家,旧指亲旧;《梁书》的“宗族”,包括门宗和亲族。这一系列同义语告诉我们,《魏志》的“及亲族”一旦割属下句,倭法就不完整了。

原文只能以“尊卑各有差序”为一句,这有陈寿的文例可作内证:

《魏志·髙句丽传》:其国有王,其官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雛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皁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断句采用1936年出版的万有文库圈点本;汪向荣《邪》将“优台丞”分为二官,待考)

《魏志·倭传》:诸国文身各异,或左或右,或大或小,尊卑有差

“尊卑”指全社会范围内的贵贱之分、长幼之别,一旦给“尊卑”套上“及亲族”的帽子,秩序的范围就缩小到一家一族了况且,家族之内的秩序用“足相臣服”来形容,也不成体统,陈寿笔下没有这种拙劣的语词;“足相臣服”显然是形容当时社会上“大人”(贵族)、“下户”(平民)及“生口”(奴隶)之间所表现的主从关系。

陈乃乾1959年完成的点校本《三国志》,不知是否参考过尚未出版的张元济《百衲本校勘记》(中华书局19605月向商务印书馆借用);《百衲本校勘记》也误以“及宗族尊卑”为句,见该书186页(商务印书馆1999)。

 

【例7木、 /丹、

    弥生时代的生态环境及物质文化,谜题很多。“ ”字何解?尽管令人头疼,但下文点成“丹木、 ”,显然可疑:

其四年,倭王复遣使大夫伊声耆、掖邪狗等八人,上献生口、倭錦、絳青縑、緜衣、帛布、丹木、 、短弓矢。(856页,中华59

汪向荣《邪马台国》(13页)、今鹰真等日本学者《正史三国志》(474页,东京筑摩书房1992)的读法是“丹、木 ”。吴廷主编的《日本史》“邪马台国与中国通好”一节则引作丹木 26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校友张巍来函说,他看到日本学者在《倭人传》小册子的句读也作“丹木、弣、短弓矢”,小册子的按语如下:

    该书将“”与“ ”分作二物,不一定对。但其后的注释认为“ ”是“”的讹误,这是对的。又引用一位叫那珂博士的说法,将上文连在一起称“丹 短弓矢”,意思是用丹木制作把手的短弓

我觉得丹、木 的句读比较可取, 应理解为也比较合理。《广韵·入声·十九铎》对 )的解释是䍸䍫,兽名,似羊,九尾四耳,其目在背,出《山海经》。就算倭人进献过这种怪兽,《倭传》也不可能把 (动物)夹在丹木(植物)和短弓(武器)之间,以致行文不伦不类。照我看,合理的行文应当是木弣短弓矢前后相连;关于弣()的音义,东汉末年的学者刘熙在《释名·释兵器》里指出:(弓)中央曰弣。弣,抚也,人所抚持也。毕沅注:中央,人手所握处也。 在手写体中字形相似,在本文中应当是。《魏志·倭传》中说:兵用矛、楯、木弓。木弓短下長上,竹箭或铁鏃或骨鏃。又说:出真珠青玉,其山有丹。其中木弓作为倭地的特产,可从侧面证明丹、木、短弓矢的读法较为近实近日查阅字典辞书,发现清代已经有人改 ,例如乾隆时代编纂的《駢字類編》卷一七三器物门二十六··帛布引录《魏志·倭人传》即作

【例8】“汝”字归属问题

今以汝为亲魏倭王,假金印紫绶,装封付带方太守假授汝。其绥抚种人,勉为孝顺。(857页,中华59 本)

    点校本以“汝”字属上,可通;明·陈仁锡评点本《三国志》、万有文库圈点本《三国志》(753页,商务印书馆1936)、陈乐素《〈魏志·倭人传〉研究》(10页,《求是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汪向荣《邪马台国》(13)均以“汝其绥抚种人”为句,也可通。哪种读法更接近语言事实?我倾向于后者。凡是叮咛式的话语,古人的恒言是“尔其勉之”、“尔其戒之”之类,本文只不过把“尔”换成了“汝”。

 

【例9“恒使一人”与“便欲杀之”校议

其行来渡海诣中国,恒使一人,不梳头,不去蟣虱,衣服垢汚,不食肉,不近妇人,如丧人,名之为持衰。若行者吉善,共顾其生口财物;若有疾病,遭暴害,便欲杀之,谓其持衰不谨。(855页,中华59 本)

杨耀坤等《今注本二十四史·三国志》(试印本)2204页改“欲”为“共”,注曰:便共:各本作“便欲”。《后汉书》卷八五《东夷传》“欲”字作“共”。赵幼文《校笺》谓《通典·边防典》亦作“共”。今据《后汉书》改。(2208页)

点校本以“恒使一人”为一句,有歧义:“使”字既可理解为“使用”,也可理解为“指令”;陈仁锡评点本、汪向荣《邪马台国》以“恒使一人不梳头”为句(13),则歧义自消。

杨先生是我钦敬的《三国志》研究专家,他的《今注》严谨弘博,跟他的旧著《陈寿评传》等等一样,质量很高,当今罕见其匹,读了获益匪浅;但这里的“欲”字是不是一定要改?我有点疑问,可惜现在不能当面请益,只好把浅见记在下面。“欲杀”讲的是意念;“共杀”说的是结果,两者并不矛盾。我以为陈寿的“欲杀”优于范晔的“共杀”。“共杀”二字,过于绝对化。大家都想共同杀死每一个“持衰不谨”的人,也就是“欲杀”,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事实上有没有出现过有人免于或逃脱被“共杀”的命运?难道“持衰不谨”的人连一个幸免的也没有?很难说。

 

【例10】“还到录受”的句读问题

    又特赐汝绀地句文锦三匹……铅丹五十斤,皆装封付难升米、牛利还到录受。悉可以示汝国中人,使知国家哀汝,故郑重赐汝好物也。(857页,中华59本)

    查陈仁锡评点本、万有文库本《三国志》,圈点者都在“牛利”下点断(753页,商务印书馆1936),汪向荣在“牛利”及“还到录受”下均加逗号(13,《邪马台国》),我以为可从。今在“牛利”下用句号。“还到录受”以下,意谓难升米、牛利还到汝国,汝录受之后,可将我所赐好物悉示倭人。

 

【例11】贡白珠五千孔/真白珠五十孔

    点校本以“贡白珠五千”为句,又未揭示重要异文,在标点和校勘方面均有可商:

   壹与遣倭大夫率善中郎将掖邪狗等二十人送政等还,因诣台,献上男女生口三十人,贡白珠五千,孔青大句珠二枚,异文杂锦二十匹。(858页,中华59

《助读一》已经说过,上文“贡白珠五千孔”六字,《册府元龟》卷九六八作“贡白珠五千枚”;“孔”与“枚”都是量词,孰是孰非,难以定论,现在只能让《魏志》和《册府》各存其异。

今天要补充说明的是,“贡白珠五千孔”五字在宋本《太平御览》卷八〇二所引《魏志》中作“真白珠五十孔”;“贡”、“真”形近,“千”、“十”形近,孰是孰非,也都是“疑点”,现在也只能让《魏志》和宋本《御览》各存其异。

关于“五千”和“五十”之异 汪向荣《邪马台国》“《魏志·倭人传》和其他史籍”一节谈到日本学者末松保和《太平御览所引〈魏志·倭人传〉》,认为“献真白珠五十孔”为长:“对白珠的数字,相差百倍之多;而由上下文及情理而论《太平御览》所引,恐系原文。”同事何凌霞也倾向于汪说,她的意见可供参考:

疑“白珠五千孔”当作“白珠五十孔”,倘若是“五千”的话,那么日本上贡的“白珠”也算不上什么稀罕物了。但事实上,无论是“青大句珠”也好,还是“异文杂锦”也好,对于当时尚处于弥生时代后期的日本来说,都是无上之宝物,“白珠”显然也是当时日本的国宝之一。因此,“青大句珠”日本献上了二枚,“异文杂锦”奉上了二十匹,那么,同等珍贵的“白珠”,我以为上贡五十孔可能更符合当时境况。(何凌霞20129月电子函件)

 

                                                                                                                 20121011讲义, 20121013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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