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习水嫖幼案检察院撤诉
(2009-04-23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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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已经撤诉。笔者一边复习着法学知识,另外还余着些许愤恨。把这感受铺陈纸上,也是一举多得了。
习水嫖宿幼女案,在全国影响极大。该案如何判决,当然是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争议与事态进展同步,该案一经公布,便引来热议。而此时,检方作为国家控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却撤回了起诉,当然会对习水案件再添热点。
从法律上,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告判决前撤诉的条件与后果是什么呢?笔者作为专业人士有必要向公众作一解读,同时巩固自已的知识,坚定自已的社会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的法定条件。353条同时要求,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的不得再行起诉。
仅从上述规定上看,似乎令公众难以接受。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是;不是被告人所为?不是;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不可能!所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果没有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便不能再起诉。是否会不再起诉了呢?
笔者分析:作为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的撤诉决定,是在面对全国影响的时机作出的,如果真的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怎么对社会公众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因此,那就是“如果有新的事实与新的理由,就能再起诉。”所以笔者说,被告人将来会被以新的事实或证据这种理由而重新起诉。
新的事实是什么呢?请来看看背景报道:“此次撤诉是否与舆论压力有关,尚不得而知。但案件发生后,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
请注意“中央调查组”、“要将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这些关键词。中央调查组的到来可不是小事,那是钦差啊,并且复查有关案件。看来,习水因为嫖幼案件在中央调查组的到来肯定会带来“新的事实”或许,还有新的人物。
从新事实方面来说,检察院撤诉就会让公众有所理解了。让我们拭目以待。新的事实,新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