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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也是人

(2013-07-28 16:26:28)

在中国,新闻热点每天都在更换,半月前湘西民间集资案主角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仿佛已经是很遥远的事情了。但他女儿的那句话,倘能偶然记起,仍然让人心中作痛:“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谁无父母,谁无子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窦娥,你今日法场典刑,难道没有一个亲戚来看你么?”在古代的《窦娥冤》中,行刑者尚有如此问话。明正典刑前,死刑犯会见家属做最后的诀别,这在中国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自然权利。春秋时代《周礼·秋官》就规定了闹市行刑制度,据此,亲属和死刑犯见最后一面应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到了唐朝,刑前会见明确被写进了《狱官令》:“诸决大辟罪⋯⋯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宋朝《元丰令》进一步还规定,对死刑犯“不得掩塞其口,及令人众奔噪”,临刑前不能塞住死囚的嘴,也不能让旁人叫喊掩盖死囚喊冤声,这不仅是人道制度,还是死囚最后的申冤机会。
在西方,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临刑前见过家人,还与几个朋友侃侃而谈,直到狱卒端进毒汁,这才收住话头,一饮而尽。到了现代,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对于刑前告别,也有诸多安排。比如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对死刑犯实行“接触探视”,可以自由无障碍地与亲友交流,处决前从普通牢房转到死刑牢房,与亲友度过最后的时光,比如共进最后的晚餐,有时甚至可以与配偶同居。
然而,目前的司法现实却不是那么回事。7月12日,在家属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曾成杰突然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遗体被火化,家属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执行死刑的长沙中院,于7月13日在官方微博上强硬表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被网友称为“本年度最无情、最冷血微博”。很快长沙中院删博,改口称是曾自己不愿意见面。
“刑前会见”有着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被忽视、轻视。早在1998年,针对1997年版《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里的“可以”,到实践中就成了“不可以”。直到2003年,北京才有了第一起媒体报道的死刑犯刑前会见;而广东首次允许刑前会见,则是在2006年。
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刑前会见从“可以准许”变成“应当准许”,并明确死刑复核送达时,法院及时通知家属,保证家属申请会见的权利。
所以,即使按长沙中院改口后的解释“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那也是在验明正身时才告知其有会见权,而不是按前述规定在死刑复核下达时,更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会见权利。然而,面对汹汹舆情,长沙中院再无一字回应。
对中国人来说,如果一个人为自己的罪行赔出了生命,那便已经足够,人们转而对他保持一个宽容的心态,认同他有接受人道待遇的权利。曾成杰的女儿在网上替父申冤,应和了这个传统,牵动了人心中最柔软的那一块。死刑已经很残酷了,如果连“最后一面”都剥夺,或是完全不当一回事,如此冷漠随意,岂能体现法律的尊严,遑论法律背后的人情?
道理朴素而简单,无需一说再说。此事引发的巨大波澜,理应让司法执行者了解到,社会对于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已经有了强烈的共识,他们需要,也必须做出改变。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曾讲过他亲历的一件往事:他第一次亲临刑场,观看死刑执行,一名死刑犯临刑前突然对法警提出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这石头正好磕着我的脸。”法警没处理过这类情形,一脸疑惑地看向负责现场指挥的法院副院长。副院长下令:“给他挪挪。”然后告诉在场所有人:“大家要记住,即使在这一刻,他们也是人,也有尊严。”

 

(看天下250期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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