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哪几个方面对黑哨周伟新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从哪几个方面对黑哨周伟新进行无罪辩护
——谁是中国足坛黑哨的“吹哨人”?(六)
九、律师如何对黑哨周伟新进行无罪辩护
周伟新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探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他承认自己犯了罪,并愿意接受用家法律的惩罚,律师提示周伟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以争取无罪,让他有了幻想。他也对一些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
周伟新称:2002年,他将绿城贿款上交给中国足协。公诉人指出:当时,中国足协要求裁判必须将黑钱上交给中国足协,周伟新口头应允,后又将三万元被其挥霍,并没有上交的证据。此辩解不能成立。
周伟新辩称:辽足老总某某某给他钱,只是想交个朋友,没有指定哪场比赛。公诉人指出:某某某让其在今后的比赛中照顾辽足,周予以答应。该请托事项与周伟新的职责有直接关系。应认定为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其行为上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特征,故周伟新辩解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周伟新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在担任国内足球比赛主裁判员期间,8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钱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这些事实是发生在20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由于对这类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不能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1997年刑法修订颁布后至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这个期间,我国刑法对受贿类犯罪设定的罪名一个是受贿罪,另一个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样的话,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除此以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案被告人周伟新在2001年至2005年收受参赛俱乐部钱财49万元的事实就恰好符合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书也引用了这一条款),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此,不宜对周伟新定罪处罚。
虽然,足球黑哨行为危害严重,群众反应比较强烈,伤害了广大球迷的感情,但是不能只是群众反应和媒体炒作,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持。
听了律师的陈述,周伟新也表示认同,情况似有转机,法院会不会采纳呢?(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