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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体管中心别让自己替代法院

(2008-11-07 08: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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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各体管中心别让自己替代法院

各体管中心权力太大,投资人连秋菊都不如,风铝发言人受冤屈泣不成声

 

于芬仍在顽强战斗,但我总是担忧,和以前告中心的案例一样,所有的官司都打不成,所有的法院都把上诉退回。不是法院不想受理,而是目前的《体育法》规定把行业内的事情大包大揽,使得法院也要参照体育法行事。人们发现了一个怪异现象,就是体育总局所属的中心替代了法院的作用,也成了超脱于法院的机构,这种待遇中央其它部委都没有,铁道部每年要多少趟去法院应诉?国家药检中心也曾遇到民告官而使告状者大获全胜的。但为什么到了体育界就可以成为法院都难以涉足的世外桃园呢?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这几起纠纷。足球管理中心的所为就不用说了,社会上流行语是“中国足球没有最坏,只有更坏”,其管理机构的政绩也可以这样概括。但这个管理中心是有臭又硬,所有的纠纷都是这个中心用强硬的态度按照它的意愿摆平,哪怕2004年7家俱乐部联合起来讨个说法,也只是争来一点点权力。而这次武汉光谷退出事件是俱乐部没有弄懂规矩,还把希望寄托在官司身上,干了件愚蠢的事情,被足管中心逮了个正着。但是,这件事并不意味着所有有关足球的事情不能申诉。足管中心的理由是行业内的事情自行解决是国际惯例。但中国足管中心把这个权力无限外延了。比如2002年那么多裁判收黑钱,至少也属于商业受贿吧?足球管理中心凭什么逾越法律让那么多违法乱纪者逍遥法外而只让龚建平一个人扛?国际足联从来不会为违法乱纪当保护伞,而中国足管中心凭什么管那么多?说起官司,也并非像中国足协解释的都在行业内解决,人们记得十多年前轰动世界的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 案,这个球员并非大名鼎鼎,是欧洲五大联赛之外的比利时甲级足球列日队的一名普通队员。在合同到期时,博斯曼打算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然而敦刻尔克队提供不出列日队所需的转会费,所以列日队俱乐部不放他走。但博斯曼勇敢地走上法院,他在卢森堡公国的欧洲法院起诉转会的贸易限制。这实际上是向国际足联挑战,经过了长期艰苦的诉讼之后,博斯曼终于赢得官司,并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决: 博斯曼以及欧洲的所有球员在合约期满之后,可自由转会欧盟中任何国家踢球。所以中国足球管理别再拿“惯例”来说事儿。

再看广东凤铝与篮管中心的纠纷,篮管中心尽管有言在先,但用投票方式决定升级,这在全世界竞技体育中都属于独创,而投票人会受篮管中心意志控制是不言而喻的。不管纠纷怎么样,总应该有人家说理的地方,也不该用不合理的规章不让人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芬与周继红两个中年女人的较量,尽管有游泳中心发出 “四点声明”,但于芬气愤地指出:“(总局监察局)调查说有一个叫吉勇的代我领了好几笔奖金,但他本人明确告诉我从来没有代我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

事到如今,如果还让游泳中心来裁定此事,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游泳中心实际上早已身陷其中。一位体育界圈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明确说:“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瞒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这些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如果法院再不受理,无形中将是中国体育走向清廉制度化的又一重大挫折。

我在上一篇博客中就已经论述:之所以有这样的局面,就是当今中国体育界赋予了中心太多太大的权力。其原因是中国的《体育法》历经近20年没有修订。这个1990年订出的《体育法》第31条所规定的“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使各个中心取代了法院。

当务之急是《体育法》也该修改了,体育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应该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各中心也不要再取代法院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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