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 善款追问倒逼信息公开
(2011-09-07 15: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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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鹏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幢公寓起火,58人遇难71人受伤。事故过去近一年,但这场大火余波仍未平息,9月5日,一名受灾者称各界捐赠的4480万元善款中4000万去向不明,据媒体报道仅有420万元善款被发放给受灾者。目前,21名受灾者已委托律师追问其他善款的去向。
本来,“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这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9条就明确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至少从这一点看来,已经涉嫌违法了。别说善款捐赠者不满意,连那些受害者希冀能够在灾难后得到抚平心际的爱心钱也居然成了伤口上的盐巴,这让受害者情何以堪?
或许,有人会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弊端积蓄久矣,甚至很难可以从现实里找到几个堪称标本的慈善典范,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说,上海大火善款的处理,这在当下的中国慈善有现实的普遍性,但在举国认识到慈善透明到了非改观不可的今天,却已经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等待。况且,远的不说,就在今年7月份,筹备已久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当然,上海大火善款不公开的板子不能都打在慈善组织身上,相关政府机构同样有份。理由很简单,上海民政局等单位同样也接收了善款,也理应对外公开账目明细。如果说,慈善组织正在穿越2011年的暴风骤雨,方才认定了自己的美好出路一定是在必须公开上,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就已经上路,应该说,政府信息公开至少比慈善公开更有经验和阅历。按照正常的节奏和理想的状态,在上海大火案之后,现在已被列入信息公开申请的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政府等几家掌控着善款信息的相关政府机构,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的,这是透明政府的本来责任和义务。
慈善爱心必须得到真正严肃和认真的对待,或许,出路就在于通过启动司法程序倒逼信息公开。上海大火案之后的这场信息公开案够得上是一次标本式的维权,注定为中国信息公开之路再次提神并聚拢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和慈善信息公开还正处于赶鸭子上架态势,诚然,我们完全能从各种红头文件里读出公开的紧迫感,但面对慢如蜗牛的现实改观,我们期待司法的在场和鞭策。(相关报道见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