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刑诉法修订“焦虑”须倾听公民表达
(2011-09-01 1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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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仅一天时间,媒体就梳理出了不少意见,比如对于其中可能导致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在遏制刑讯逼供、解决律师会见难等方面软弱乏力,弊端早显。而此次修正案草案虽有不少亮点,比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作证等等内容,来解决一些过去被诟病的问题,并获得不少赞许。但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草案中就“技术侦查”专增一节,这意味着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扩大。而秘密侦查的使用在给公权机关授权的同时,必然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水”。另外,在一些涉嫌罪名中,草案规定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警察可不通知家属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的理由以及羁押地点。这些,在时代进步的大背景下,都显得有些刺眼。毕竟,从立法本意来说,刑诉法的修订要旨应是限制与规范公权,以保护私权,草案中一些规定难免让人失望。
法律的修订,本就是一场博弈,是一种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过程。就目前的草案而言,上述一些条款都暗示着公权的扩张。但,刑事诉讼法毕竟要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有一个平衡,所以不得不更多审慎。
虽然目前的争议尚集中在法律专业人士领域。但公民们须知,刑诉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它直接与人身权利相关,虽然貌似与普通人生活遥远,但实则关系到具体的每一个人,换言之,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体现着整个社会的法治与是否尊重人权的文明程度。
当然,这仅仅是一部草案,是草案,就有再修改的可能。有争议很正常,没有争议反倒不正常。即便是专业学者也有分歧,比如,有人认为部分内容的修改有“倒退”之嫌,但也有人拿出现行刑事诉讼法一一比照,称这分明有进步的亮色。但,不管怎么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充满了争议和待解的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修法时代的一个典型具象。如果站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在官方已经宣布“今后的任务主要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地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的背景下,应该说,在告别了过去的闭门立法时代后,我们迎来了开门修法的新时代,也依稀可以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