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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开发商“全额补差价”的悖论

(2008-10-16 14: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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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 

  昨日,有媒体就深圳某楼盘“差额补偿”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开发商这一举动“害己利民”,对于普通百姓自是大好消息。但据《广州日报》最新消息,记者走访该楼盘时发现,此举已被深圳市政府部门紧急叫停,而部分补差价的承诺也并未兑现。

    楼价持续下跌造成了购房业

主“早买房变成了早吃亏”,为此,开发商决定拿出3000万元对老业主“全额补差价”,但深圳市政府部门以“重签合同涉及到重新备案以及一些监管的细节”为由叫停。我认为,政府叫停开发商 “全额补差价”存在两个悖论:一、交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对于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交易政府不应干涉;二、政府原本就是提供服务的,不能因为变更合同、重新备案等麻烦就拒绝为交易提供便利。

    先说第一个悖论。开发商对老业主“全额补差价”不论是“善心”使然——— 单纯地为弥补先期购房业主的损失,还是“阴谋”促销,这一变更合同、重新交易的行为,都是交易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这种自由交易只要是合法的,就不应受到第三方的干预,政府也不例外。相反,对于开发商“全额补差价”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因为如果先期购房业主因为利益受损与开发商生出矛盾,这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更重要的是,交易自由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也是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利不受干涉,交易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才可能发展。维护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特别是政府,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开发商“全额补差价”是一种交易自由,政府叫停显然侵犯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利。在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的今天,政府仍旧以行政力量侵犯交易自由权利、干预市场交易自由,实在难以想象。

    再说第二个悖论。以开发商“全额补差价”造成“重签合同涉及到重新备案以及一些监管的细节”这些麻烦,政府部门就叫停这一做法。且不说市场交易行为在发生过程中,交易主体对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和麻烦,已经以各种税费埋单;就是后来变更交易或重新交易,涉及合同成本、备案成本等这些“麻烦”,政府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和办法解决,比如,让交易双方按价分担变更合同所产生的合同、备案等成本即可。

    退一步说,即便这些都是麻烦事,那也在政府的职责范围内。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因为怕麻烦就叫停自由交易,这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冲突,还与政府的服务职能不符。任何交易都会在政府那里产生麻烦——— 政府要提供条件和合法监管,这是政府的职责,不能只享受收取交易税费的权利,而不承担服务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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