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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起道德耻辱柱的网络并不道德

(2008-07-23 14: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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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书舟

  据7月22日《广州日报》载,21岁的女孩艾雅芳在ATM机上取钱后忘记拿银行卡,2.6万元被人盗取一空。报警后,她通过警方得到嫌疑人姓名,女孩将该嫌疑人名字在网上公布,立即引起网民的关注,网友随后启动“人肉搜索引擎”帮她寻找嫌疑人。

  关于这则新闻的疑问在于,既然艾小姐从警方处

得知嫌疑人姓名,这就表明警方已经有了进展,为何她还要公之于网络,求助于 “人肉搜索”呢?莫非公安机关庞大的信息网络和先进设备,尚不足以与使用搜索引擎的网民匹敌?答案自然是显而易见的,其真实目的恐怕还是在于利用强大的社会压力来达到惩戒的目的,问题随之而来,偷窃者便应该得到这种互联网时代的游街示众吗?

  人肉搜索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一直有着这样一种内在取向:用群体道德的攻讦来树立一种被认可的道德标榜,这更与耻辱柱相似,这一根又一根的柱子在昭示,与群体道德相左的异端只会落得这同等的下场,罪人们还不觉悟吗?细细翻看并不算漫长的人肉搜索史,没有任何一次大规模的人肉搜索脱离了这样的一种取向,群体正是在一次又一次人肉搜索运动中树立着自己认同道德的合法性,并以近乎暴虐的方式惩戒这种不道德,潜在目的就是警告那些异端们。于是获得了这种道德合法性的人肉搜索便大行其道,这些脱离内化道德范畴的社会行为究竟是否符合现代法律精神却被人悬置一旁了。

  不道德者便可以被钉在耻辱柱上供世人唾骂吗?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的威胁暂且不谈,这种道德耻辱柱难道是文明社会应该有的现象吗?如今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完美的道德圣贤或者楷模早已经绝迹,在一条底线之上的任何道德取舍都应该被包容,那个想象中整齐划一的道德准则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只要不违背法律这一基本底线,道德终究是个人选择,“人肉搜索第一案”非常典型,法律无罪的当事人被“捆绑”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人凌辱,甚至不应当有辩驳的理由,在这样一个道德警示惩戒的目的下,任何暴虐的行为都理所当然,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失去了正当性。

  当有人因为婚外情触怒群体道德,众人便可以动用人肉搜索这一武器对其施暴,以耻辱柱的方式来昭显爱情的忠贞?其他不论,就仅仅是暴虐地把他们作为群体道德批判标靶便与现代精神相异,即使我亦认为他对妻子的背叛不道德,我们也只能期望他自身的反省或者群体道德的感化,那种以人身攻击、隐私揭露甚至现实骚扰的表达方式,让这些原本道德与善良者与暴徒何异?如此道德,堪比更不道德。

  法治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这样一个目标的达成,需要我们去除那些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遗毒,比如搭起刑台把那些不道德者狠狠鞭笞然后死死钉在耻辱柱上以诫后人,这根耻辱柱钉在互联网与钉在广场上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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