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上海袭警案疑犯“法律意识强”
(2008-07-09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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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上海市公安机关近日公布了“71”袭警案的案发原因:去年10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佳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被闸北警方盘查,经6个小时询问,警方判定自行车系“租用”后对其放行。心生不满的杨佳多次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赔偿要求无果,直至惨案发生。(7月8日《中国青年报》)
有知情者说杨佳从小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但这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据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谢有明律师介绍,与许多犯罪嫌疑人不同,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法律问题有一定把握。比如,杨佳袭警被制伏后,面对警方讯问,首先要求安排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到场后,他一开始就向律师了解,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当有人进来拍照时,杨佳又向律师询问,这样的举动是否合法(7月8日《北京青年报》)。
有理由推断,正是因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杨佳才在面对警察盘查时,“非得要警察出示相关的书面法律文书”;正是因为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他才在警察暂时拿不出书面法律文书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杨佳向警方交代,几年前他在山西太原火车站遭到警察殴打,之后多次上访,终于获得几万元赔偿。(7月8日《南方都市报》)
这未尝不是杨佳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另一个证明。鉴于在太原被打、经上访获得赔偿的先例,在上海被警察盘查后,杨佳自然要按照同样的理解,用同样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未果之后,本来就心怀不满的他心理严重失衡,于是采取了极端的报复行动。大致可以说,之前他的种种行为,都是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表现,只是在最后一个阶段,他性格上的缺陷才发挥了主要作用,最终驱使他铤而走险,犯下绝无可恕的滔天罪行。
不由得想起了5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打工,因未随身携带暂住证被警察扣留,接着因为“嘴硬”被警察殴打,最后在收容所被一帮闲杂人员打死。有知情者说,假如孙志刚没上过大学,他就不会一本正经地和警察讲法律、讲道理,也就不会遭遇厄运,是上大学、懂法律“害”死了孙志刚。笔者觉得,在具有较强法律意识这一点上,杨佳和孙志刚颇有相似之处,在和警察打交道时,两人都不愿意像一般人那样顺利地予以配合,而是对警察执法也提出了许多法律上的要求。只不过,孙志刚由于法律意识太强而被警察“修理”进收容所,随后在收容所惨遭毒手;杨佳则由于法律意识太强而与警方发生一系列纠纷,终致心理严重失衡,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邪路……
从具体情形看,似乎杨佳是因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太强,才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似乎孙志刚也是因为法律意识太强(这里不说他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他被警察“修理”失去自由后,已经谈不上什么自我保护了),才一步步走向了殒命的悲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是一种正面的公民素质,公民不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反,孙志刚悲剧和杨佳袭警案一再警示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公权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观念,顺应形势,因势利导,避免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与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发生激烈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