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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的保护学生规范

(2008-06-28 14: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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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乾 

  教师当然要保护学生,即使在危险的情境下。原因很简单:在无法兼顾、必须取舍的时候,所谓的以人为本,应该理解为以弱者为本,比如当泰坦尼克号发生危险后,被允许优先逃生的是妇女和孩子。同样,在危险面前,教师是相对的强者,他们也应该对弱者进行力所能及的保护。这不是道德的苛求,也不是身份的“歧视”,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原则的反映。所以,教师应该保护学生,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争议的话题。

  但认同教师保护学生,并不意味着就认同将此规定写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首先,教师保护学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但这并不是教师职业所附加的,而是人性的美德。因此,按照人性的美德去判断,教师保护学生,应该是对所有人提出的要求,不能也不用在出现范跑跑后,把教师当成“盯防”的重点,并将其写入职业的道德规范。

  而且,把保护学生写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不会产生实质的效果。保护学生、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按照富勒关于道德的划分,美德应该属于愿望道德,也就是期待别人具有的道德。既然是期待中的美德,就不能用强制性的规范来制约,否则就有拔高道德,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更重要的是,保护学生还可能是一种成本较高的美德,如果没有自觉,而惩罚的成本又小于美德实现的成本,人们就可能会对美德保持距离,对所谓的强制性规范视而不见。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教育部门所能给出的惩罚无外乎是处罚与开除,这样的处罚结果可能不足以促使教师养成危险情境下保护学生的自觉。

  既然,保护学生是人类保护弱者的美德的具体体现,舍己为人是人类社会普遍期待的愿望美德,那么对于教师而言,就无须对他们提出保护学生的特别强调,更无须将这种强调上升到规范的高度,写入约束乏力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否则就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不恰当的“完善”反而是在破坏真相,是在制造笑话。

  我不认同通过规范的形式来激发人们的愿望道德,来激发社会的普遍美德;教育部门不能因为一个教师的过激言论,就匆忙抛出一个平息社会舆论的不科学的决定。其结果除了塑造教育部门狠抓教师师德的形象之外,根本无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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