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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海军
深圳全市的孕产妇信息库发生泄露,并且每月“滚动更新”,累计每年泄露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达10万余例!(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是谁这么神通广大,让多达10万的孕产妇信息被泄露,并每月“滚动更新”?深圳市卫生局认为,“除非妇幼系统监守自盗,否则就是计生部门出了问题”。而无论是妇幼保健机构,还是计划生育部门,泄密渠道均指向一个地方,即公共机构。
在今天,诸多公共部门都极容易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因为每位公民与公共机构打交道的机会都非常多。如医院病历、车辆登记、物业管理、手机入网、人身和财产保险、考试报名等等,都得要自报家门、验明正身,方为合格的民事主体。
当我们把自己的身家和盘托出的时候,总希望主事的公共机构谨慎保管、防止泄露。但糟糕的是,总有少数公共机构不光彩地充当了个人资料外泄的“漏斗”角色,让许多人仿佛是置身于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没有隐私可言,生活频被干扰。
在国外,公共信息随处可得,但个人信息却受到严密的保护;在中国,获得公共信息常要费尽周折,私人信息却唾手可得。这样的反差,透露出公共部门没有把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放在足够的高度。对于公权部门而言,它们关注个人信息大多是出于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它们强调的是公民提供信息的义务,却往往忽视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于是,个人信息屡屡被恶意侵害也就不足为奇了。
个人信息是公民的特殊私有财产,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2005年4月,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强化公权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商家的道德自律,也有助于运用法律的刚性手段,更好地打击出卖他人信息资料非法牟利的行为。
但在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并不意味着公权部门就有理由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熟视无睹、放任自流。相反,在当前社会诚信状况尚不理想的时候,公权部门理当肩负起更大的责任,一方面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铲除各色潜规则滋生的土壤,肃清内部“蛀虫”;另一方面,建立机动灵活的、低成本的纠纷处理体系,对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或误用的情况进行严厉打击,并援助相关的受害者。如此,才能给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保证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