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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许霆”需法律公正对待

(2008-04-05 15: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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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涛

  就在许霆为由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是否要上诉犹豫之时,另一位云南的“许霆”——— 何鹏却在监狱中为能否等到重审而煎熬。何鹏和许霆有着类似的遭遇,同样是因银行系统出故障多取了42万,虽然他事后及时还清了全部款项,结果仍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已坐了近7年的牢。许霆的改判让何鹏的

父母看到希望。4月2日,他们找到许霆父亲取经,准备回云南申诉翻案。(4月3日《成都商报》)

  按照“相似情形同等对待”的原理,何鹏被判无期徒刑有失公正。相对于何鹏来说,许霆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是幸运的。而这一结果得来很不易,这是媒体和舆论长期关注的结果,是专家、学者长期争论的结果,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予以关注的结果。而没有媒体和舆论的长期关注的何鹏却已经服刑7年,而且等待他的还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命运,这给我们一个怎样的启示呢?

  首先,我认为,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不能仅仅局限于“个案监督”,更应当着眼于完善司法体制建设而进行监督。现代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媒体与舆论所关注的事件毕竟有限,而且往往是关注“新、奇、特”的案件。因此,只有少数的错案在舆论监督之下,得到个案正义,大多数错案游离于媒体视野之外,而无法实现公正,正如得到媒体关照的许霆得到改判,而何鹏却只能在监狱中煎熬。所以,媒体与舆论监督,应当从“个案监督”中跳出来,更多要着眼于监督司法体制是否完善,从宏观上推进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完善,让一个完善和能自动纠错的司法体制给所有公民带来公平与正义,而无须使人们处处寄希望于舆论的“个案监督”。

  这二人的不同命运,给我们带来的第二个启示是,引入判例制度,将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实现法制统一。就何鹏案来说,如果我们实行判例制度,至少类似许霆的案件都一样适用;如果这一案件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也就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何鹏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用许霆案来要求重审,而无须看法官的脸色了。判例制度让类似的案件能得到相同的处理,让法律在一个地域甚至在全国做到统一适用,法律面前就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

  最后,两人的不同命运也告诉我们,司法与立法机关通过影响性诉讼来完善法律,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许霆案二审改判,但遗憾的是对于自动柜员机出错时如何适用法律,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空白。如此,何鹏没有法律可依,无法分享许霆的胜利,无法为自己应当减轻处罚找到法律依据。

  希望媒体与舆论像关注许霆案一样关注何鹏案,让他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也希望舆论监督在进行“个案监督”时更要监督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完善,形成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司法机关能推进吸纳判例制度的改革;立法机关能适时根据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紧立法,让法律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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