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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为何无法成为公正判决的标本

(2008-04-04 15: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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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单士兵

  在公众追逐关注下,许霆案业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标本案件,承载着诸如权利、伦理、公平、正义等等诉求。可以说,这起案件每一丝波动都足以掀起舆论风暴。

  就在昨天下午,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

罚金。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其父表示仍将上诉。

  这个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故障,提取十七万五千元的许霆,命运再次发生重大变化———从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到二审被判5年。作为个体的许霆,其人生之路自然可以拥有更多的期许与选择。但这绝不是这个判决赋含的全部价值,在无期与5年之间那段漫长的时间履历上,可以刻录的罪与罚,无疑包含着不可估量的法律价值,这恰恰才是这个判决赋含的法律意义指归。

  两次判决之下,法律似乎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只是,谁让二次判决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身呢?诚然,如许霆的代理律师所说,这个改判与舆论监督力量的介入有关。民意对许霆案推动,这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是,舆论关注绝不等同舆论审判,以更为理性的视角来看,我们更愿意,作为标本案件的许霆案,一切都应该纳入到法律框架下来求解,都应该在相关制度文本找到合理的落点。

  恰恰因为如此,此次许霆案的改判,才让我们仍然无法如释重负。不要忘记,早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现在这个判决,无疑非常切合这样的“预判”。尽管这次的轻判从某种程度上合乎了公众内心对案件的认知向度,但这一切都不足以证明这个判决本身就足够的客观与公正———毕竟,法律从来不是靠感觉支撑的。

  比如,此次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问题是,这种“酌定情节”的方式,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缺陷——— 在《刑法》中未能实现法律化与制度化,其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给了司法人员极大的弹性空间,很容易被人情、感觉、舆论等非理性因素影响;再如,此次判决是否与《刑法》中的有关量刑标准取得足够法理的对接,无疑值得探讨。

  我们关注许霆案,就是寄望于让法律的回归法律,让正义获得传递的正当途径。法律问题,不应受囿于“道德审判”,也不能受制于“舆情干扰”,法律的正义实现,只能依托于相关的制度正义。许霆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之外的太多魅影,既折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随意性,也说明相关制度文本存在着太多缺陷。而这些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完善,司法体系则无法拥有足够的公信与权威。这才是最大的法律问题。

  显然,这些问题的制度解决,目前并未因为此次许霆案发生相应的重大转身,它仍然处于极大的制度悬疑状态。而这些制度悬疑不能最终解决,围绕许霆案发生的种种争议仍将继续,许霆案不论如何改判也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司法公正判决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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