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许霆案:追求表达自由下的司法正义

(2008-02-24 14:43:11)
标签:

杂谈

 ■ 马九器

  2月22日,许霆案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中于广州市中院开庭重审。

  自去年12月许霆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始,该案就以与众不同的极端性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公众进而在生活经验和现实判决匪夷所思的矛盾中表达了洪水般的不同意见,借助法学家们的公开辩论,终于使一件看似普通的 “盗窃案”上

升为公共事件。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在传媒日益发达和公民表达欲望日益高涨的现实中,已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因为现代社会每一个环节的进步,都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公民言论权利的表达。因此,许霆案一经升温,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几年前的 “刘涌案”“黄静案”等,它们正是舆论影响司法最显著的经典案例。“刘涌案”“黄静案”案情错综复杂,信息透明度相当模糊,因而舆论的很多质疑更多并非出自事实和法理的分析,而是一种想象后的义愤表达,因此与其说它们的进步推动了法律的灵魂——— 正义,不如说是借助网络完成了一次公开表达言论的尝试。

  但许霆案有完全不同于前述案例的表现,它带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征:案情完全公开透明,公民表达完全不受技术条件和制度规则的限制。因此,许霆案从一审到二审乃至终审,无论结果如何,整个过程可以看做 “公众理性地追求表达自由下的法律正义”。

  法律的“实质正义”被人们所孜孜追求,但正义的实现过程往往却和结果阴差阳错。许霆案就让很多人自然生发出法律的不可思议甚至不可理喻来。银行的ATM机偶发故障导致的诱惑很容易使人头脑发热干点傻事,这样的生活经验导致很多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所以许霆的举动被普遍认为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盗窃”,而这样的行为最终却付出失去一生自由的代价,难怪争议会四起;更由于该案的量刑仅仅机械地参照了法律上的数字量化,而没有更精致地衡量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复杂的现实,难怪舆论会沸腾、质疑会不断……

  正因此案引发了公民对司法条款的僵硬、执法的机械所带来的担忧,所以,必须通过畅通的、公开的表达来警醒司法,甚至渴望修正“偏颇的司法”。我们尊重司法的独立公正,我们也期望司法的独立公正,但这并不代表司法将拒绝公民的自由表达,毕竟司法正义影响的是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代表的是法律价值对整个社会的导向,毕竟在现实中司法的绝对正义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实现,因此,社会需要某种矫正机制来监督司法、制约司法。这也是整个社会架构实现力量平衡的必然要求。

  许霆案一审宣判以来社会各界喋喋不休的争论,正是建立在公民表达自由基础上的一种监督,一种制约。这里的表达可能是不专业的,可能是错误的,可能是荒诞的,但只要没有违法,就是合法并无可非议的。或许有种声音认为“这是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涉”,笔者想反问一句:如果舆论一有争议或非议,司法就被干涉,这样的司法何来独立公正的底气?倘如此,万马齐喑的局面是不是更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既然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表达权,那么司法就应有足够底气面对舆论的意见表达,有足够的能力分析和筛选舆论意见之精髓为己所用。其实,这种表达的自由和集合,能以舆论的力量对司法形成一定的“软干预”(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使司法过程中的偏颇和荒唐得到一定矫正,这和司法遇到的种种“硬干预”(行政干预司法等)有质的区别。

  所以,许霆案结果如何,更多的意义只关乎许霆本人,而许霆案一波三折的过程才是最大的价值所在,因为我们看到了在社会大框架下,司法正义的实现有了更有力的一条矫正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