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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种文山会海,诸如打盹、溜号、开小差,多了去了,大家都见怪不怪了。但这
根据报道,蒋副局长辞职是因“勒令辞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该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当责令辞职。如此看来,蒋副局长只是在会上打了个盹,既算不上工作严重失误,也未造成重大损失,基本上不存在引咎辞职的前提条件,也远没有到应被责令辞职的严重程度,至多不过写个检查或在一定场合道个歉挽回影响而已。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在短短的两天之内(20日打盹,22日辞职),这一干部管理程序是如何紧急启动,又是如何高效运行的呢?
具体情况外人无法详知,我们只能按常理判断,而联系到仇和书记的“现场点名”,让我们看起来,蒋副局长“打盹丢官”带有更多的人治色彩,这是一起典型的上级领导个人意志左右下的、逾越正常的干部管理规定的组织行为。
这样的处理方法,虽然简单、解气,却将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凌驾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之上,其潜在的负面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因开会打盹被勒令辞职的副局长,就笔者视野所及,是全国第一人。因开会打盹被勒令辞职的副局长,冤吗?或许有人治的因素在内,但笔者认为这更是官员担当责任的必然。
如果我们放在责任行政的视野下,也可以理解为担当行政责任的一种逻辑结果。笔者更愿意认为这是对官场文化中责任伦理缺失的弥补和修正。
副局长因开会打盹被勒令辞职一事,对盛行的“重权轻责”的行政提出了挑战。一直以来,官员重视的是权力,而责任意识则要淡薄得多,面对责任总是相互推诿。加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滞后,甚至长期以来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因而,政府部门及行政官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一个行政部门或政府官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时,我们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虽然行政责任追究制并不健全,但不等于没有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只是这种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带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另外,在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中,也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
回到副局长因开会打盹被勒令辞职这件事上,就个体来说,无非是“帽子”的问题,但是就整个事件出现的背景而论,却是对我国“重权轻责”现象的纠偏,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