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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日前,河南省滑县教育工会向该县各学校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要向全县教职工“筹措教育发展经费”。文件强调,这是政府行为,不存在任何风险,定期存款年息8分。此举在全县上万名教职工当中引发巨大争议。(12月15日《东方今报》)
据悉,滑县目前县财政比较困难,拿不出更多的
“此举涉嫌高息揽储,属违法行为。”有学者认为,滑县教育局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不论出发点如何,它并没有权力向老师、社会募集资金,此举相当于从事了金融业务,本身就是违法的。可能教育局也是心知肚明,所以,他们没有直接下发筹资的“红头文件”,把这一“重任”交于教育工会“完成”,其中,规避法律责任之“巧妙”可谓妙不可言。一旦追究起来,那也是教育工会的事,第一责任人也是教育工会组织。
工会咋沦为政府违法施政的“替罪羊”?由此不难看出,工会组织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有关人士认为,我国工会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缺陷,即它的独立性比较弱,并且其代表性常常难以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同。一定程度上,有些工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依附物”或“二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棘手的事、涉嫌违规违法的事,往往由工会组织“出面”,说得技巧一点是“为政府分忧”,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为政府替罪”。
工会建设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尽管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表现出来的政府“指挥”工会现象、工会替政府“代罪”,以及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独立性弱等现象,都喻示着工会建设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