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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福建一男子在银行排队等候了20多分钟,因银行给一名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于是以银行歧视普通储户为由将福州一家银行告上法院,由此也引发公众关于“消费歧视”的广泛争论。(12月15日《福州晚报》)
世界上最典型的“消费歧视”案例,当属美国著名的1955年蒙哥马利公交车案。黑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是何种身份,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应当是平等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消费者在学历、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方面存在何种差距,经营者都应当平等地看待。从这一点上看,银行允许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的做法,无疑构成了对普通客户的“消费歧视”。
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来看,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也就是说,经营者专为某些消费人群开辟某种服务、给予某些优惠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用
银行的VIP政策到底算不算一种“消费歧视”,要以“是否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银行固然享有自由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牺牲普通客户权利的基础上,而必须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资本投入等手段来实现。换言之,银行可以优先为VIP客户提供优惠政策,但不能以延长普通客户的排队时间为代价。
如果银行是通过增设VIP窗口、赠送礼品、提供理财服务等方法给予VIP客户一定的优先、优惠权利,没有妨碍到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相信公众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就不存在所谓“消费歧视”之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