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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VIP插队被起诉 怪谁

(2007-12-16 14: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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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袁晨光

  福建一男子在银行排队等候了20多分钟,因银行给一名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于是以银行歧视普通储户为由将福州一家银行告上法院,由此也引发公众关于“消费歧视”的广泛争论。(12月15日《福州晚报》)

  世界上最典型的“消费歧视”案例,当属美国著名的1955年蒙哥马利公交车案。黑人

女性罗莎帕克斯在公共汽车上因为拒绝给一名白人乘客让座而遭逮捕。相比当初基于“种族”而形成的消费歧视,现在关于消费歧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经营者该不该因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强弱而提供不同服务。就如本案中,银行因为VIP客户的消费能力比普通客户强,能为银行带来更多利益,就给予其优先于普通客户的权利,是否构成消费歧视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是何种身份,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应当是平等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消费者在学历、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方面存在何种差距,经营者都应当平等地看待。从这一点上看,银行允许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的做法,无疑构成了对普通客户的“消费歧视”。

  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来看,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也就是说,经营者专为某些消费人群开辟某种服务、给予某些优惠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用 “消费歧视”这个“紧箍咒”牢牢限制经营者,必然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银行的VIP政策到底算不算一种“消费歧视”,要以“是否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银行固然享有自由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牺牲普通客户权利的基础上,而必须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资本投入等手段来实现。换言之,银行可以优先为VIP客户提供优惠政策,但不能以延长普通客户的排队时间为代价。

  如果银行是通过增设VIP窗口、赠送礼品、提供理财服务等方法给予VIP客户一定的优先、优惠权利,没有妨碍到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相信公众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就不存在所谓“消费歧视”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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