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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被“恶搞”

(2007-11-24 1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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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新闻背景:成都将制订全球首部专门为大熊猫“量身定做”的法律。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该市大熊猫保护工作及其相关产业作出规定,“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 (11月23日《成都日报》)
  这真是太搞笑了,以后如果有谁涂个黑眼圈走在成都街头,那可要小心了,因为你很可能会被当地有关部门指控为“恶搞”大熊猫。
    法律是件严肃事儿,成都方面为何会想着出台这样一部《条例》?用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颖的话说就是为了“严控单纯追逐商业利益行为”,这没错,大熊猫是“国宝”,“国宝”的待遇自然不能等同于其他阿猫阿狗,比如禁止游客对刚出生的熊猫幼仔进行参观拍照,比如避免大熊猫保护泛市场化,这都非常必要。但我们发现,《条例》似乎不满足于仅从技术层面上保护大熊猫,它还试图去匡正所谓的“熊猫形象”,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纯粹的立法妄想狂。
    成都方面此次为熊猫立法,跟前一段儿的“熊猫人”赵半狄玩出的新花样或有直接关系,赵半狄开了一场熊猫时装秀,他因为把熊猫与贪官、二奶、乞丐、三陪小姐等挂上了钩而招来议论纷纷。
    老实说,我也不喜欢赵半狄的这种所谓“艺术”,但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别人的是非。如果我们觉得赵的熊猫时装秀是“垃圾”,完全可以展开艺术批评抨击甚至抵制它,而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干预。可笑的是,现在非要为此    老实说,我也不喜欢赵半狄的这种所谓“艺术”,但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别人的是非。如果我们觉得赵的熊猫时装秀是“垃圾”,完全可以展开艺术批评抨击甚至抵制它,而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干预。可笑的是,现在非要为此造出一个法律来,在某种程度上,它其实更是一种对法律的“恶搞”。
    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成都方面因为熊猫关乎“成都形象”而要专门出台“大熊猫法”来加以限制,那么我们某天是不是还要出台“中华鲟法”、“丹顶鹤法”?届时,中国的法律倒是“健全”了,可我们大约也就一个个地跟白痴一样,什么叫玩笑、什么叫夸张都不懂得了。
    法律是被强化的秩序,但不是秩序的全部内涵,社会生活全部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的僵化——— 这样一个基本常识,我想赠与成都方面。 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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