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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不应将职业行为界定为“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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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日前对《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新规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见10月17日本 这条新规定在广州政法系统干警中激起了十分正面的反响:认为干警比一般市民更容易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见义勇为基金的奖励慰问,无疑能更有力地激励干警们尽忠职守。但网友对此的看法却基本是负面的,有人甚至不无尖刻地说:“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讲出来会笑死全人类。”两种看法截然对立,孰是孰非呢? 在我看来,公、检、法、司等工作人员“执勤履行公务”,是他们必须履行的职业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失职甚至犯罪,因此不宜算作见义勇为;如果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不幸牺牲或负重伤”,可以依照国家的其他规定享受抚恤及补偿,高一点也是应该的,但却不宜享受“见义勇为基金”。而公、检、法、司等工作人员在“执勤履行公务”时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恰恰是在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履行义务,是一种“底线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不需要特别奖励,守卫“底线道德”的主要方式是对突破“底线”者进行惩罚,比方说如果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贪生怕死,放跑了歹徒,那就要以渎职罪论处。而见义勇为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美德”,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因此需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和丰厚的奖励来提倡。 对“底线道德”按照“崇高道德”进行奖励的结果,必然会带来认知上的混乱。因为如果一个警察在 “执勤履行公务”时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是一种需要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话,那么他在“执勤履行公务”时不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就成了一种仅仅是无须奖励的 “非见义勇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必须要惩处的渎职行为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这条新规定,看起来好像是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的特殊照顾,实际上却暗含了对他们能不能守住“底线道德”,尽职尽责的怀疑,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们的羞辱,所以一个有尊严、有荣誉感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是不会愿意接受这种奖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