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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32):到底是谁负有举证责任?

(2015-12-14 00:5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44日通过,自199010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41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51日起施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经过26年漫长岁月的不断完善与修改,值得我们反复深思与认真学习。

    最新版本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比如,你受了单位的处分,但是,单位不向你说明处分的原因,反而对你说:“你自己做的事情,你不知道吗?”这不是人话,而是从下面放出来的屁话!彻底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尊严

袁萌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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