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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3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2015-12-14 06:35:11)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傻呵呵地不懂得如何对付(审视)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意见”以及所提供的相关理由、证据文书材料,及时给予回应(据理申辩),不使被申请人轻易逃脱、过关。怎么办呢?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行政复议确实是一个“关口”,“过关”很难受,好似让小猫咪吃大葱(猫咪吃活不肯吃大葱)。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证不力”,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这是国家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一、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一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都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包括有关通知书、送达回证、回执等。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权的设定目的行使手 中的权力。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并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来解释其行使职权的目的。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其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那么,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复议结果。
   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根据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申请人主要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如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一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根据。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袁萌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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