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被单位开除,就是让你“滚蛋”,从此,你与原单位终止了人事关系,成为无业游民,往事成为一场噩梦。你的人生轨迹就要变了。有什么办法挽救这一切?
一般而言,被单位开除的处分是因为你的错误太严重了,“不可救药”,比如,你把外国留学生的肚子搞大了,官复原职是做白日梦,痴心妄想!
但是,给你的处分可能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那么,你可能还有“救”,到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求对案情进行“复核”、申辩。
2012年9月1日生效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监察部联合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也许可以救你一命。
该《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该《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该《规定》》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被冤枉了的好人,总有一天,法治的阳光会照射你的身上,“官复原职”,温暖你的心!
袁萌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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