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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21):受处分是自认倒霉吗?

(2015-12-07 04:29:20)

     20128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于当面91日生效,《规定》的内容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事项以及附则等均有严谨的陈述。

    该《规定》共计有七章48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了错误,当然需要处分。错误有数十种,有大有小,都有各自的名称,比如,保养情妇也算犯错误,需要给予处分。

但是,对单位职工处分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或规矩),不能“有权可以任性“,随便胡来。

    该《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我们要注意的是:”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这叫履行“告知”义务。给职工处分,要按程序办事,不能让职工自认倒霉,行政主体不能”暗箱操作“,搞突然袭击,”整人不商量“!

袁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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