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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单凭依据教科书是不灵的。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我们有了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打官司,人民法院受理不受理,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法院的大门进不去(不受理),那么,就什么也别说了。
在法学上,人是权利与义务的抽象综合体。有些权利是天赋的,谁都拥有,只是自己往往不知道而已,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什么叫“名誉权”?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怎么判断?且听下回分解。
袁萌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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