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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15):损害与赔偿

(2015-12-02 15:01:17)

     两位友人偶然相遇,相互寒暄问候。你近来可好吗?算我倒霉,被人暗算了。你受到了什么损害?让我的名誉扫地。你不要着急,叫他赔偿你!

     什么叫损害?损害,是指人身权品质的贬低。有人遭到别人暗算,但是,自己又说不清楚受到了什么损害,自认倒霉。这是弱者的表现。

    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20045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值得我们一读。

    为了明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这是最权威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们引入记号:

       A.赔偿权利人;

       B.赔偿义务人

     这就是说,A是受到损害的人,B是对A加害之人,这一条款的中心意思是,如果A到法院起诉B,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主持正义。A需要信心满满,不要害怕纸老虎B

     问题在哪儿呢?在法院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A起诉BA需要先拿出被B损害的证据,再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呜里哇拉在法院门前喊冤,谁也救不了你!

    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受到的损害,而财产受到的是损失。损害与损失不同,损害是人身权品质的贬低。什么是人身权?其品质如何被贬低?这些问题都不容易说清楚。且听下回分解。

袁萌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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