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简称“规定”),此举扫清天空中的乌云。
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举证。什么是“举证”?举证有什么用?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整个“规定”总计有82个条目,其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最为重要。
假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说乙方错了。甲方说乙方错了,这就是甲方在“主张”。这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举证”,拿出证据来,证明乙方确实错了。要是甲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方的主张(乙方错了),那么,根据该“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甲方承担不利后果。所谓“承担不利后果”就是说:负有举证责任的甲方要倒霉了!
如果你的老板给你’自动离职“处分,而拒不说明原因,这就是违法行为。这就是李克强总理说的:”为官不作为“,“法外设权”。我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什么人,违法必究。
袁萌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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