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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3):对弱势群体的执法保护

(2015-11-15 02:41:19)

     大家知道,在法学上,“人”的定义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 抽象综合体。也就是说,凡人皆有“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但是,一般人未必在任何时刻都有这种意识。什么是自己的天赋之权?你未必说的清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导致一些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使得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 这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出现弱势群体(人群)是必然现象。特别是,弱势群体在诉讼中,能力相对低下,往往不能或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救济。

       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性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执法者行使权利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能“有权任性”。这就是所谓的“执法保护”。

     什么是“执法保护’?有三个“基本点”:一、依法行政,公平执法;二、“有告必理”,防止行政不作为;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点最为重要,即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其法定职责,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执法者对当事人说什么”上级决定,我们执行,其他无可奉告”,这纯粹是屁话!

袁萌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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