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设立永中软件是必要的,但是,公司设立的程序也是违法的。为什么?
8月12日,百慕大永中(Evermore)在《江苏工商》官网上提出一个问题,请求回答。8月15日,有了官方的正式回复。情况如下:
问题:国家对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局200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是否依然有效力?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分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是否依然有效?
回答:董事会决议是需要的(8月15日)。请见:www.jsgsj.gov.cn官方网站。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回答是肯定的。很显然,无锡永中科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分公司,必须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决议。很不幸的是,设立无锡永中软件(分公司)并没有取得董事会的一致决议。由此可见,设立永中软件分公司是违法的行为。
既然这是非法行为,那么,设立新永中,剥离外资股东百慕大永中科技就是非法的,就是无效的。如果公开这件事情,毫无疑问,将给国外反ECFA势力提供重量级“炮弹”,其客观影响是极为严重的。此话说在先,不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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