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美国最高上诉法院做出一项裁决,凡违反开源许可条款即被视为对相关作者的版权侵犯,要求地方法院参照执行。此项裁决,有什么意义?
通常认为,既然是自由/开源软件,允许人们自由使用,为什么还会构成法律侵权?在以往,人们认为,违反了开源使用许可条款,顶多只能算是违反了一项“经济合同”。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官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说我犯规,拿出证据来!打这种官司,很麻烦,很费时,真的打不起。但是,现在就不一样了。如你果违反了某项开源许可条款,人家到法院告你,只要有证据(这种“非经营”性的证据很容易找到),法院就可以向你直接发出“禁制令”(Injunction),禁止你的经营活动,而不仅仅是经济罚款了事(经济处罚)。大家都明白,这就麻烦了。
在我国,违反GPL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同盗版现象。现在,违反GPL规则,如同盗版一样,处于同一个法律级别(水准)。因此,有关厂商应该及早注意自己的经营活动,查看是否有违反开源许可条款的地方,以免将来被动。
(注:有兴趣者,请参阅“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2008-1001”判决书,原告是Robert
Jacobsen,被告是Matthew
Katzer及其相关公司。判决书共计15页,裁决的结论在15页,其中指明了开源许可协议(Artistic
License)的许可条款是“enforceable copyright conditions
”(“强制性的版权条款”)。事实上,开源许可协议(Artistic)的要求很低,只要求引用时必须注明程序作者的姓名,这远比GPL规则的要求宽松多了。上诉法院认为,开源程序的作者,虽然允许程序代码被不确定人群使用,但不代表该作者放弃了一切权利,例如:名誉权。开源软件的广泛传播,必定增加作者的知名度。由此,我们发展“国产”系统软件的政策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把开源软件混同于国产软件恐怕不可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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