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小三可与大老婆争产是进步吗?
(2011-04-06 2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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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三争产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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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小三可与大老婆争产是进步吗?
作者:吴永麟
据香港中通社消息,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中国新闻网》04月06日)
据网载,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
台湾拟规定:“小三”生活困难时可与大老婆争产,这会助长更多的女人“小三”吗?一些人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否社会的进步呢?
从传统道德的角度来看,“小三”因为破坏他人的家庭,败坏社会风气,伤害他人的情感,“小三”是道德的囚犯,是家庭的破坏者,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是一个被社会谴责的社会角色,应当接受社会的惩罚,
从人本关怀的角度来看,“小三”也是人,拥有人的社会权利,她们肩负着抚养孩子的重任,她们是社会的公民,当她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社会为她们维护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保护她们和她们的孩子能生活下去,让她们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捍卫她们基本的的权利,这是一种社会的人本关怀。
一个进步文明的社会,是保护好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每一个公民生活得到应有的权利,她们在困难时需要社会的帮助与保护,“小三“也是公民,她们的权利也需要保护。从伤害他人情感,破坏他人感情来说,她们是有过错的地方,但不能对她们的生活围追堵绝,也要她们生存权利的底线保护,那么,这是否社会的进步呢?
违背道德者需要承担社会的道德舆论的惩罚,承受社会的谴责,负起相应的责任,但一个文明社会的宗旨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与有过失的公民树立敌人,制造绝望,那么,这样做是否一种社会的进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