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后会成为替罪羊
作者:吴永麟
9月21号下午4时,南京市下关区职业教育中心下午两节课后,酒店管理专业16岁的小刘准备放学,然而班主任薛老师突然表示有事交代,小刘放学后有急事要办,就忍不住拿出手机拨打电话,没想到薛老师夺过手机,表示要上交教务处,并要对她进行处理,小刘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央视《新闻1+1》9月25日)
南京市下关区职业教育中心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后,学生居然打电话报警。此新闻在网上引发关注,被多家新闻媒体转载,成为社会焦点新闻。
当前,不少学校为了强化学校管理,根据校本实际,制订了许多管理制度,其中就有禁止学生在学校携带使用手机的条例。学校强化管理是好的,但是制订出来的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那么学校的制度就是一个空洞的制度,不但起不到实际的作用,而且还会沦为被嘲笑的对象。在法律层面上,学生有接受和传播信息自由的权利,在学校,带手机属于学生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不准在学校里带手机。为此,笔者深思,学校制订的管理制度凭什么法律依据制订的?据笔者的所见所闻,许多学校的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订出来的,有的管理制度违背法律规定,存在种种侵权行为。
为什么学校管理会有侵权的管理制度?这说明学校管理者的理念还没有改变过来。认为学校的管理是从培养学生,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出发,出发点是好的,制度怎么制订都行。这是一种法盲心态。当代学生在纷繁的信息和发达的网络环境之下,学生的思想空前解放,学生的维权意识在进一步提高,他们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那么,违背法律的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没有实际约束力,对教师来说存在职业风险,学校甚至还会因为制度的桎梏而“引鳖入瓮”,落入进退两难的的困局。
一些学校制订的管理制度是“打擦边球”,要求教师对学生全面管理,意图达到强化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有些管理制度并不受法律的支持,甚至与有关法律背道而驰,要是管理上出了事,教育官员就会通过众多的借口把责任推到当事教师的身上,教师成为“入瓮之鳖”,落入难堪的境遇。
在此,笔者呼吁教师,面对学生的时候,侵犯学生的权利不要犯,过分的批评不要说,违背法律的管理条例不要执行。不然,就会沦为现代强势媒体嘲笑的对象,还会走入违犯法律的困局,到了那时,后悔晚兮!
城市人为何变得苟且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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