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地产税的道理
本人写了很多反对房产税的文章,例如《房产税:文明与野蛮的博弈》,实际上我赞成征收房地产税。
作为物业所有者享受来自于政府公共设施投入、公共管理带来的物业增值,相应纳税合情合理,而且减少购买以前的税费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费,有利于调节税负结构,对民众消费、经济发展都有好处。
但是,中国的房地产制度缺乏征收房地产税的平台,因为土地是政府所有的,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就意味着纳税人纳税维持物业增值,最终受益人是政府,因为政府有权到期收回土地连同地上物。
另外,在税负已经非常高的前提下,中国今后发展的红利、民众改善生存环境的红利都必须向减负索取,房地产税应该是加减混合运算,通过调整税负结构最终减税,而不能只是加法增税。
二、房产税背后隐藏了诸多的非法因素
如果说调控很难需要有病乱投医(想用房产税控制价格,实际上房产税这方面的功能很弱),那么就先放下征收房产税是否恰当的争论,单纯论说征税法律依据的问题。
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上海两地根据这个条例试点征收房产税,存在如下的非法问题。
1、该条例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时土地尚不具备商品属性,而现在对具有商品属性的房地产征税,社会经济基础不一样。就是说让一个法律跨越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模式、针对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元素是有问题的。
2、该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如今违背这一规定试点征税,属于对法律原文的重大改变,既没有人大新规定、授权,也没有原立法者对老法的修订,只是埋头试点,回避社会对此的质疑。
3、当初立此法时,土地尚属国有,只有地上建筑物具有商品属性,规定的征税对象是剔除土地后的房屋,所以才叫房产税而非房地产税。仅仅针对房屋必然要涉及折旧问题,该法明确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而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税对象在形式上明显针对的是房地产而非房产,这又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违法。
三、结论
调控多年、多次无果,我觉得最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缺乏一个总体的房地产经济模式、体制;二是调控手段没有约束、没有底线,导致了调控没有目标、内在混乱,房产税在这样的背景中之所以还能畅行无阻,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缺乏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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