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房产/置业房产 |
首先,中国不具备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的文化。物业管理业主代表大会、委员会等等,都类似于议会文化,在中国人大、公司股东会等等的运行都十分艰难,原因之一是我们缺乏议会文化,更何况“乌合之众”的业主委员会?!
其次,这个市场十分特别,是一个不能充分竞争的“市场”,一旦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其纠纷很可能就是难以解决的,市场几乎难以起作用。
第三,法律面临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关系,几乎是“狗咬刺猬”无从下嘴,用法律语言来说,物业管理中产生的关系,很难用法律调整,因为它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凡是权利 义务不清楚的关系,法律都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