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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是否持续存在大规模欺诈用户的行为?

(2021-01-21 20:08:27)
标签:

宓卓

分类: 葡萄酒新闻
      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很多行为, 至少涉嫌欺诈,如果按照欧美法律判断,则是板上钉钉的欺诈。如今这种行为依然每分每秒正在发生着,我们主要指平台在弹出商品搜索结果时,允许商家使用竞价方式购买结果中某个排序位,同时在用户页面中没有明显的提示和标识。此举虽然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但是这种行径至少是不道德的。你在电商平台搜索某个产品出来的结果,并不是你想看到的,而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
     出售搜索结果的行为,始作俑于百度,因为欧美法律不允许将付费搜索结果和自然排名混在一起,在这方面百度可以说是自学成才无师自通。以拍卖的方式,按照每次点击出售搜索结果,为百度带来暴利。举个例子,20年前,没有电商的时候,每年临近情人节,“鲜花“的付费点击价格可以被抬到每次七八十元。临近中秋,“红酒“这个词的每次点击轻松价格超过三十元,如此嗜血般牟利的行为,让百度带的绩神话般高增长,2005年百度8月5日在美国百度上市,其股价当天从27美元的发行价上升到120美元左右,其后一路高歌,到2010年5月执行拆股时,股价超过每股700美元,一个百度,造就了多少中外富豪。对于百度的涉嫌欺诈的行为,中外媒体则不约而同采取了选择性失语,要知道百度是在纳斯达克上市,就在华尔街眼皮底下,北美媒体对百度的缄默,难言是否刻意而为,所以说,媒体监督要有,媒体监督又是根本靠不住的。
    到了2016年,我们通过魏则西事件,才对百度的竞价出售搜索排名的行为略有所闻。按照每次点击出售搜索结果,不仅来钱快,而且来钱轻松,来钱多。这种行为像吸毒一样,让深陷其中的平台难以自拔,而且像吸毒一样,在各个平台之间互相传染。不仅搜狗、360搜在效尤,2013年之后,电商T平台和J平台拿过接力棒,坚决将付费搜索精神发扬光大,让有偿排名后继有人。

    百度将自己的付费点击,美其名曰“直通车”,让每一个购买者开通百度账户,然后就可以相互竞价购买某个关键词,付出单价越高的排名越靠前。因为搜索前三名之外的位置,难以为买主带来直接流量转化效果。因此对于搜索前三名位置的竞价购买,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用钱直接达到想要的搜索位置,所以叫直通车。
   到了taobao一统天下的时代,百度上面的商品搜索沦落了,百度的股价也陷入了漫漫跌途。同时,TM平台接过百度的接力棒,开始商品排序的叫卖,原理是一样的,甚至工具的名称也相同,买过“TAOBAO直通车“的朋友不在少数,其吸金程度堪称恐惧。获利远超平台依靠传统商业模式低买高卖售出商品,依靠直通车出售热词,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何为互联网平台?所谓平台,就是初期依靠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海量基础会员,形成巨大的自发流量,获取自发流量,也是互联网垄断行为的一个前提。有了获取自发流量的能力后,便可以依赖出售搜索位置这种转售流量的行为取得巨额收益,当然在转售中要引入嗜血的拍卖规则。
    全国所有的商家,都集中在一个平台运营,搜索首页可以展示的,只有区区十来样产品,可以让自己在平台搜索结果首页中出现的产品,在营销上都不是泛泛之辈,简而言之搜索时出现在首页的许多产品,供应商购买流量的费用往往会占到商品成本的40%以上。所以我们会感觉搜索首页弹出的商品,品质严重同质化。尤其是茶叶、服装,这些越是缺乏大品牌和巨头的行业商家,越是依靠向平台购买点击量。

    转售流量这种行为又像吸毒一样具有传染性,JD平台在2015年终于也羞羞答答推出“京准通广告推广”工具,加入售卖搜索位置的队列。甚至要求自营供货商竞价购买搜索结果。电商平台售卖搜索排序比百度还过分的地方在于,在电商平台付费购买的商品排序位置是没有显著标识的,这可是直接关系到用户的资金支出和购买行为。百度虽然没有像Google那样,将购买位置放在右侧,在魏则西事件之后,付费推广结果的右下角,多了一个很小的“广告”字样。
     而且平台打着算法优化更新的名义,不断改变商品排序的规则,我们发现,商品评论数的存在时间或有效期,屡屡被缩短。一些在平台上架比较早的产品,往往积累了比较多的评论数,在搜索中占据一定先机,打击了购买热词的有效性和积极性,降低了购买排序的商品的售出机会。平台将评论的有效期屡屡变更,以减少评论数,方便购买流量的商家冲击这种老网红,网红产品的快速迭代中,获利最大的一定是平台。
    当然,也有不出售或者说无法出售商品排序的平台,例如美团,无法直接转售流量,只能依靠一味压低商家的毛利率,反而引发商家和媒体的抗议不断。 

 互联网平台是否持续存在大规模欺诈用户的行为?

    如此种种种种!
    是中国人太坏么?肯定不是,原因在于法律法条严重滞后,而且我们的大陆法体系对于商业巨头过于友好。没有欧美的判例法、集体诉讼、辩方举证,没有这些制约商业巨头的利器,法律传统中又缺乏对于欺诈公众行为重判的习惯。人的本性是恶的,市场竞争和资本又是高度人格化的,不是资本有问题,而是不戴笼头的资本肯定会出问题。
   现阶段可以参照的法律,只有《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2019年刚出台的《电商法》。平台将付费点击和算法混淆,冠以高科技冠以广告之名,可以蒙蔽《消法》和《广告法》,但是最新出台的《电商法》,对付费商品排序,居然没有一个字涉及,显得有点业余。

     因此我们呼吁,尽快修法,完善《电商法》,要求平台明显标识被售卖的商品排序位。如果不能将欺骗公众的罪名入刑,至少要求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轻判的习惯。
     虽然我们不能禁止转售流量的行为,我们至少可以要求平台公布各种直通车的收入总额。我们不必强迫平台公开所谓商品排序背后的古怪算法,我们只要求不被强迫或诱使去看那些我们原本可以不看的,依靠购买位置获得售出机会的商品页面。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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