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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学毅
法规之剑,既为规范发展开着山,也为其多元化创新保驾护航。
为规范发展开山
在基金业的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核心,也是监管层的开山之作。它为我国基金市场的重新定位与正确发挥其功能指出了方向,不仅完善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管理人外部约束机制,更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并充分体现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核心。
立法出来之前,基金业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处在真空状态。1997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也为《基金法》的立法争取了时间。起草小组人员来自人大财经委、证监会、发改委、科技部等方面,他们日夜兼程,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参与立法,并掀起了一场历经四年的“立法思路”大讨论。
1999年3月30日,在人民大会堂内蒙古厅里,召开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组的成立大会,确定了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2003年10月28日,历时4年7个月,《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总计十二章103条,其起草和审议跨越九届、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彻底结束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局面。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诞生,在中国基金史上划下了厚重饱满的一笔。艰苦的讨论虽有破茧的痛苦,但是相比于《暂行规定》,它的进步就是破茧化蝶。该法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下足了功夫:不但增加了“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规定,基金运作透明和规范要求迅速提升;也将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比例从至少30%上升至50%,以体现多数持有人的意愿;同时还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当事人的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这部开山之作,相关配套法规紧随其后,其数量之多、覆盖业务流程之广、规定内容之细,在国内各行业的监管实践中处于领先地位。
为多元创新护航
假如说1999年的立法,是为了给中国的基金业定下基本的规范,那么2009年开始的修法,则是为了促进基金业向多元、创新迈进。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提出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思路。他说,把基金管理公司建设成为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证监会将配合立法部门加快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步伐,进一步严格行为准则,加强行为监管,放松业务管制,促进业务创新,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是基金行业动力之源,也是活力所在。创新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市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创新,市场创新涉及到每一个产品、每一种交易方式,本身都包括权利、义务、责任的安排和分配,是一种或几种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为了适应对行业创新的引导,证监会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行业创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相关领导近日表示,市场处于弱势情况下,基金持有人亏损比较严重,下一步需要从制度监管等方面加大对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首先要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为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同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契机,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针对“炒新”带来的非理性盈利预期,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制定了相关规则:基金公司在参与新股询价、新股申购方面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要理性合规、勤勉尽责,严禁非理性报价以及在报价申购过程中有任何利益冲突行为。
在新基金发行困难、首发规模募集规模越来越小的背景下,监管层在推进基金设立制度的变革。今年6月20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其中对十二条规定的修改证监会给出的解释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监管层的这次出手,实为“一箭双雕”:一方面通过新的基金形式,将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利益绑定在一起,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发起式基金是突破现有公募基金旱涝保收的一种创新,为基金的长久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天,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基金公司向综合资产管理转型提供了通道,促进产品和配置的多元化发展。
显然,基金业大刀阔斧地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子。
随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这一监管思路的提出,基金业法制建设将揭开新的篇章,也将迎来创新发展的最好时机。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表态,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策,自律组织可以自律管理,都将取消行政审批,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的方式,规范和减少审批流程,以良好的服务态度提升对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给予市场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