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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基金”埋下创新的种子

(2012-06-21 21:09:43)
标签:

财经

基金

美国

种子基金

创新

赵学毅

分类: 股票

 “种子基金”埋下创新的种子

    在新基金发行困难、首发规模募集规模越来越小的背景下,监管层在推进基金设立制度的变革。《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修改,为推出发起式基金(种子基金)做出法律上的准备,种子基金的渐行渐近,引起了市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监管层希望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捆绑在一起,从而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对这一举措,人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却又满腹孤疑。种子基金长得能像美国的那样吗?是否能真正达到监管层期望的效果?会不会衍生出同门基金的利益冲突?

 

文/赵学毅

    基金业大刀阔斧的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子。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又一口气发布十多项新规并就老版基金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分别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显然,监管层的这一系列动作将此前早已定调的基金业改革推向了实质操作阶段,与此同时,也为海外成熟市场的接轨奠定了基础。发起式基金破题,让中国的公募基金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这次修改删除了《运作办法》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运作办法》的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从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笔者注意到,近两年,公募基金股东、管理层、持有人利益不统一,管理层往往迫于股东压力急功近利向规模看齐而忽视持有人的利益。看来,监管层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并着手解决这些弊端。龙年春节前后,证监会基金部开始召集部分基金公司高管讨论设立发起式基金;这次《运作办法》的修改更是彰显监管层的良苦用心。
    所谓发起式基金(种子基金),并无统一定义,不过可以类比的是美国种子基金,即在新基金成立之初,为满足一定规模要求或证明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等,由基金管理人等少数赞助人先提供一笔初始资金,以保证新基金后续成功公开募集。比如“对冲基金之父”阿尔弗雷德·琼斯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交给他认可的基金经理来打理,他拿出的这部分资金就是种子基金。
    从美国经验看,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一些对冲基金领域的出色基金经理曾不屑于引入种子投资,甚至认为引入种子投资的基金经理是无能之辈。而目前,即便是最老牌的基金经理都在考虑引入种子投资,因为金融危机已使得投资者不再放心将钱交给基金经理。据统计,美国半数以上的基金经理不同程度的持有自己管理的基金。
    再从业绩上看,基金经理自身资金投入较多的基金业绩往往高于没有被基金经理持有的基金。黑石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资本运营公司,该集团2007年针对8只对冲基金投资11亿美元种子基金,尽管在2008年1只对冲基金投资失败,但根据投资者的回馈,该集团的基金组合仍旧实现50%的回报。此外,诸如高盛、摩根士丹利这样的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公司以及更多大型投资平台都在为种子基金募集资金。
    不难看出,“取得信任”和“获得初始资金”是种子资金的两大功能。也因此,客观上发起式基金要求基金公司利用自有资本金以及让股东、高管及基金公司认购自己的基金,有助于赢得持有人的信任,同时也部分解决了基金募集成立的问题。
    面对渐行渐近的“种子基金”,市场却充斥着不少质疑的言论,认为发起式基金是弱市环境的产物,为应对平衡利益的诉求,不得已而推出发起式基金;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所持份额的退出界限不好掌握,此类产品与基金公司的其他产品或有利益冲突等。
    笔者则认为,创新与非议,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创新与非议,也永远是相随而行的一对旅伴。创新与非议的对话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每一次创新都会令一些人感到疑虑和不安。监管层的这次出手,实为“一箭双雕”:一方面通过新的基金形式,将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利益绑定在一起,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发起式基金是突破现有公募基金旱涝保收的一种创新,为基金的长久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埋下一粒种子,成就一个梦想。”希望中国基金业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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