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抬狗上山:有错无错两说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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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江西萍乡武功山景区内,一女子化380元雇轿子抬狗上山,视频被网友上传后引爆网络。一时间,众说纷纭:有网友认为雇主愿意出钱、轿夫愿意抬狗挣钱,你情我愿;也有网友认为让抬人的轿子抬狗,是对轿夫的不尊重;轿夫也站出来说话了:“游人出钱我出力”。当事女子也做出解释......。那么,雇人抬狗上山到底有没有错呢?笔者认为:这还真得两说着。
一方面:鉴于“法无禁止即可为”,雇人抬狗上山当然没有错。恕笔者孤陋寡闻:至今未见到有哪部法律规定不允许轿夫抬狗上山。因此,无论是化钱雇人者,还是抬狗者的行为都是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4日,景区工作人员也明确,景区没有规定轿子不能抬狗。轿夫都是当地的民工,他们自己谋生;而且轿夫抬狗后还洗了轿子。因此,窃认为雇人抬狗上山没有错,其他人无权、也没必要说三道四。
另一方面:女子没有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和他人的接受程度,必然引起非议。鲁迅在《立论》中讲了一个故事:“一家人家生了一个男孩,合家高兴透顶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一点好兆头。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他于是得到一番感谢。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做官的。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他于是得到一顿大家合力的痛打。”虽然“死”是一定的,但是人们不愿接受,说者遭打罪有应得,活该!
其二,价值观上的差异使有些人不能接受。有的人以助人为乐,热衷于公益事业,把钱用于资助他人;有的人以旅游为乐,把钱划在游山玩水上;有人以饲养宠物为乐,把钱划在购买宠物、饲料、设备等项。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下,每个人都有对所得进行消费的权利。
其三,带犬进入公共场所违反公序良俗。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对养犬做出规范。《北京养犬规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同时,不是所有人喜欢狗,甚至有人讨厌和害怕狗,当然做出不同形式的反应。
最后,笔者强调,饲养狗者在守法与自律基础上,要考虑他人的感受;尤其,应注重在不同场合的行为举止,须主动缩小与众人的差别——差别本身就是矛盾。同时。每个人都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遵循与人为善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框度下,给他人以更大、更多的宽容。共同创造一个相互理解、感情对流,宽松、和谐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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