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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符合缴纳超龄保险的人拒之门外

(2016-10-14 11:16:26)
开县张先堂1944年12月25日出生,早年均在开县的不同厂矿工作,因企业效益不好,被迫前往广东务工,因年老无经济来源,其子女愿意为其父亲交钱来购买超龄保险,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该文设置了相应的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前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张先堂,向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由其自行缴费办理超龄保险,该局认为,张先堂2012年7月才办理农转非,因此拒绝办理,张先堂不服,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应于2016年10月13日下午开庭审理,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渝办发(2011)270号及渝办发(2011)272号附带审查,因被告要求答辩期而延期审理。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只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其《社保法》尚未授权省或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重庆市设置相关条件加以限制,将愿意缴纳超龄保险的劳动者拒之门外,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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