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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迎春的生效判决开州区法院为久拖不予执行,背后原因值得关注

(2016-09-20 16:21:47)
    周迎春诉开县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两案,业经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
以(2016)渝0234民初1846号及184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作出判决,由新美陶瓷支付周迎春共计260余万元,其诉讼费由新美陶瓷承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其判决早已发生效力。周迎春在起诉前以其房屋及汽车作为担保作了诉前保全,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新美陶瓷银行账户上的600余万元。2016年3月,周迎春向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分文未予执行。开州区人民法院多次口头表明因经济下行以及新美陶瓷巨额欠债,要全盘考虑,区委区政府对此极为关注。而事实上,就是区委区政府干预法院依法执行。
    在此,不得不问周迎春诉前提供巨额财产担保,法院依法冻结了新美陶瓷的银行存款,为何法院不予执行。企业至今未进入破产程序。既然要全盘考虑,为何二中院在开州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新美陶瓷的账户中划走100余万元又作何解释。
    开州区政府曾下派某领导到新美陶瓷任领导职务。当时企业大面积的吸收民间资金,为何不全盘考虑加以阻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据悉该领导现担任开州区重要领导职务。这就是案件未能得到执行的根本原因。
    近来,中央多次强调严禁政府干预司法公正。周迎春案诉前既已冻结了存款,判决也已发生效力,并已申请执行,开州区人民法院却至今拒不不执行。周迎春向二中院申请提级执行,二中院称其已致电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州区法院执行局说正在协调中。发生效力的判决书,就应当得到执行,协调的背后却让生效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成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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