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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案该不该追究法官的责任

(2014-05-05 11:09:00)
标签:

杂谈

唐兰因外出务工,其房屋被前男友低价卖给了陈某(该房系陈某在房产公司担任销售顾问时经办销售于唐兰),唐兰的男友雕刻了唐兰的私章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我作为此案的代理人,先后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到再审,并在诉讼中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领款人签名的唐兰并非唐兰本人所签,可是法官均不采信。同时,唐兰强调卖房时本人均不在重庆,在行政或是民事、一审、二审、再审中也都一再强调,其印章并非所持有的印章。陈某必须举证是唐兰所加盖的印章,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况且唐兰高中文化,具有签字能力,案件本不复杂,却历经十年,重庆各级法院均判决唐兰败诉,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唐兰的诉讼请求。案件业经重庆数十个法官办理却作出如此低劣的判决,案件的背后令人深思。法院强调错案追究,不知唐兰案一些承办人该不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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