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出境捕鱼死亡,身后官司为何打得一波三折?

分类: 司法不公 |
今年38岁的黄书银是重庆市开县岳溪镇竹元村农民。2008年3月25日,正在广东惠阳打工的她接到老家二姐电话,说她3岁的儿子得了急病。她心急如焚赶回开县,到家以后才知道儿子没病,是老公出事了。
黄书银的丈夫叫谭跃民,2007年1月25日与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中介合同》后,被该公司派到台湾“荣航号”渔船从事远洋捕鱼工作,2008年3月6日凌晨落海失踪。据“海事报告”称,谭跃民身亡。
让黄书银想不到的是,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她丈夫“属非因工死亡”。
受劳务公司派遣出境捕鱼伤亡算不算“因工伤亡”?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何以认定谭跃民“属非因工死亡”?为了讨个明白,黄书银状告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却不料官司打得曲曲折折。对此,被称作“平民律师”的周立太认为有关政府部门“蹂躏当事人”!
2010年12月4日,黄书银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谭跃民与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对外派劳务人员谭跃民之死应该依法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这场官司打进2011年……
农民出境捕鱼死亡,身后官司为何打得一波三折?
刘朱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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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老公出海捕鱼挣钱,去了就不回来……
1996年,23岁的黄书银嫁给了谭跃民。
谭跃民比黄书银大一岁,是开县跳蹬乡五房村农民,而黄书银家住五通乡高桥村,婚前两人谁也不认识谁。
讲起老公,黄书银心潮起伏,难以抑制思念和悲痛:“他一米六左右,瘦得很,但忠厚老实,对人很好。那个时候,我在广东惠阳一家手套厂打工,他在另一个地方的石头场干活。介绍人是我娘家的。后来,他转到惠阳,我们就在一个厂。谈了两年,然后回老家结的婚。
“2005年,我回家生第二个小孩。为了照顾我,他也从广东回来,临时在丰都县做事。有一天,他跟我商量,说别人介绍他出国捕鱼,三年以后能挣10万元,他想出去挣钱。当时,我们家里很穷,两个孩子都小,除了打工,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但是,一听说他要去国外捕鱼,我吓得要死,因为有风险呀!我喊他在家,不要去,可是他硬要去。
“签合同的时候,是他和介绍人两个人去的万州,对方是一家劳务服务公司。签完合同以后检查身体,他都合格,但是要做一个阑尾(切除)手术。据说出海打渔的人必须割掉阑尾,不然在船上发生急性阑尾炎没法治。我们当时交了两千块钱给公司……”
黄书银说,她的老公就这样离开老婆、小孩和母亲走了。那是2007年8月份,听说老公到了南非,她的心一下揪紧了,想象不出南非离中国到底有多远。“记得他告诉过我,说听公司讲去的是新加坡、加拿大,还有什么国家想不起来了,好像都是很富裕的。他去了以后才知道是南非,那里的条件很差……”
谭跃民的雇主是家什么渔业公司、干活的是条什么渔船,黄书银当时也不清楚。“他到那里以后,给我打了四次电话。第一次打电话是告诉我,他已经到了,让我放心。第二次打电话说他在船上刷油漆。”
黄书银记得最牢的是老公打回来的最后两个电话。“当时我已经回惠阳打工了。有个电话是早上8点多钟打来的。我问他:你吃了饭没有?他回答没有,因为他那里是半夜。他说他睡不着,想老婆和小孩,想年迈的母亲,就从铺上爬起来给我打电话……
“他告诉我,四川去了四个人,由于不习惯,跑了一个人,可能到大使馆要求回国。还有河南的几个人,也非常想回家,船上的人就打他们,打得很惨。他还说,他从那边往回打电话很贵。中秋节快到了,他很想家。他们的船还在岸边,等开出海捕鱼的时候,再给我打电话……
“我就等啊,等啊,一直等他再来电话。后来,等到的消息是他死了……”
黄书银哽咽得讲不下去。
2008年3月25日,黄书银忘不掉这个日子。正在惠阳打工的她接到二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告诉她小孩生病了,而且病得很急。
“我一听小孩病重,魂都掉了。急忙向厂子请假,然后往飞机场赶去。我的工资不高,根本坐不起飞机。但是没得别的办法,心里只想着快点到家。当天晚上11点多钟,我回到家里,看到二姐、二姐夫,还有我婆婆、谭跃民的叔叔以及我的两个小孩,他们都在等我。直到这个时候,他们才告诉我实情,说我老公死了……”
二姐告诉她,劳务公司的人先通过介绍谭跃民出海的人找到二姐夫,然后才找到家里。通报完情况后,劳务公司的人返回万州了。
“当时我不相信,我肯定不相信这个事实!”听到噩耗的黄书银痛哭失声,大声问二姐:“我老公掉海里了,船上的人为什么不救?说我老公死了,他们见到尸体了吗?我老公是怎么掉海里的……”她二姐无言以对,陪着她一起流眼泪。
关于谭跃民出境捕鱼和落海死亡的经过
黄书银有很多问题想问派遣她老公出海捕鱼的劳务公司。还有一件让她不明白的事情是,在她赶回家之前,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不但确定她老公“死亡”,而且认为谭跃民“属非因工死亡”。对此,作为谭跃民的妻子,她为什么一点都不知道?
极度悲伤的两天过去以后,在娘家人陪同下,黄书银来到万州(重庆市万州区),找到位于万州区王牌路38号5楼的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谭跃民受劳务指派出境捕鱼和落海死亡的经过,记者从黄书银的代理人周立太律师那里了解到如下情况:
重庆市开县岳溪镇村民谭跃民于2007年1月25日与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渝万公司)签订劳务中介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渝万公司受境外渔业公司委托,代理组织乙方(谭跃民等)赴境外从事远洋渔业捕捞工作,其工资分为“境内代发”、“境外直发”两部分。“境内代发”工资分年计算,第一年每月140美元,第二年每月150美元,第三年每月160美元,由雇主委托渝万公司分期代发。“境外直发”工资为每月50美元,由雇主直发。乙方在境外船上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由渝万公司接受雇主委托,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善后处理。死亡认定以乙方工作船船员联名签字的海事报告传真件为依据。因工受伤或患病,由雇主负责在境外治愈并承担费用。2008年1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规定谭跃民完成36个月合同期,渝万公司同意每月增加代发工资46美元。经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出境捕鱼民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50美元。
2007年8月14日,谭跃民到台湾国华海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荣航号”渔船从事捕鱼工作。当地时间2008年3月5日20点,该船位于南纬08°20'360〃,西经08°19'150〃海域,谭跃民入舱休息。次日凌晨是谭跃民换班时间,此时船员发现谭跃民失踪。经三天海上搜寻无果。当地时间3月16日,该船在南纬08°22'380〃,西经08°02'145〃海域发现其尸体。
“荣航号”渔船全体船员出具“海事报告”及“荣航号海事报告”各一份。其中“海事报告”里船长陈敏盛的签章,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祺昌事务所认证。
2008年7月21日,英属维尔京群岛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将两份“海事报告”邮寄给渝万公司。
2008年3月12日,渝万公司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谭跃民的死亡性质进行认定。该表由渝万公司填写,注明谭跃民与渝万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该公司认为谭跃民死亡为“非因工死亡”。
2008年3月20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万州劳伤(2008)11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谭跃民死亡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其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此后,黄书银接到家里电话,从广东赶回。
黄书银说,她找到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后,看到了“海事报告”和有关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受伤害经过简述”写道:“死者谭跃民于2007年8月14日接受渝万公司外派出境上台湾籍‘荣航号’渔船工作。该船在当地时间2008年3月5日8点20分于南纬08°20'360〃,西经08°19'150〃公海作业。2008年3月5日20点谭跃民下班回住舱休息睡觉。2008年3月6日凌晨2点是谭跃民换接班的时候,船上厨师孙万超前往死者住舱喊换接班船员吃点心,发现谭跃民不在船员住舱内,立即报告船长。船长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全体人员全船寻找谭跃民未果。船长马上宣布该船停止作业,地毯式在方园15海哩海面上寻找,直至2008年3月9日凌晨6点,寻找三天不见谭跃民踪影。全体船员及干部对谭跃民发生意外死亡深表哀伤。”
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新称:“接台湾公司传真《海事报告》告之,我(公)司派出人员谭跃民在‘荣航号’船公海作业下班晚上休息时,不知何原因失足落海身亡。该同志死亡不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性质、工作原因发生的,其死亡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不符合因公(工)死亡的要素规定,我(公)司认为属非因公(工)死亡。”
有关材料都认为谭跃民“死亡”,这让心怀侥幸、希望老公还能生还的黄书银无比悲伤和绝望。那么,谭跃民到底是因何原因落海的呢?黄书银得知,她老公是因为“在船上小便掉入公海死亡”。
黄书银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材料中的每一个字她都看得清清楚楚,一连串的疑问也由此产生。她说,尽管她不熟悉渔船情况,但她无法想象,谭跃民怎么会在凌晨“出舱小便”呢?另外,谭跃民掉进大海,三天寻不着,后来船员到底见没见到尸体?是怎么见到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谭跃民作为外派劳务人员,到公海从事远洋渔业捕捞工作,于休息时间掉入海中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也成为后来诉讼过程中的“焦点”。
依法为老公讨清白,不料官司打得曲曲折折、旷日持久
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谭跃民不属因工死亡决定后,远在广东惠阳打工的黄书银还对老公之死全然不知,更不知道派遣她老公出海捕鱼的用人单位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律师周立太说:“在提出申请和作出决定时,渝万公司都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对渝万公司的做法,在外打工的谭跃民之妻一概不知。当其亲属收到万州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她才从广东赶回家里。”
不服“工伤认定”但又身心俱疲的黄书银别无他法,决定向法律求助。她请被称为“平民律师”的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和其同事做代理人,就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113号”工伤认定决定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2008年3月30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谭跃民死亡不属“因工死亡”的决定。
2008年5月16日,黄书银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113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2008年7月3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这份工伤认定决定。
见劳动部门自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黄书银于是也撤回对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
谁都想不到,黄书银撤诉后,当年8月14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万州劳伤(2008)428号”工伤认定决定,仍然认定谭跃民死亡不属“因工死亡”。这下黄书银知道,官司并不好打。但是,既然走上依法诉讼这条路,就要下决心走到底。她相信法律能够主持公道,相信自己的选择没有错,除此之外,别无他路!
2008年9月23日,不服“万州劳伤(2008)428号”工伤认定决定的黄书银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08年11月20日发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拟将复议决定延期至11月30日作出。后因案件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区政府又于同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文请示。
2009年3月18日,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万州府复(2008)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万州劳伤(2008)42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为由,依法撤销该决定,并且责令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告与谭跃民签订劳务中介合同,将其中介到台湾‘荣航号’渔船从事远洋捕鱼工作。当地时间2008年3月6日凌晨,谭跃民出舱小便时不慎摔入海中死亡,其是下班后,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该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万州区政府则认为,“荣航号”海事报告未经公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第三人,黄书银认为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和审理意见。法院认为:“黄书银之夫谭跃民与渝万公司签订的是‘劳务中介合同’。从合同表面看,谭跃民与渝万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合同条款中又隐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含义,而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并未查明,导致劳动关系的主体不明。同时,由于‘荣航号’海事报告未经公证不能采用,谭跃民的死亡原因及时间无证据证明,导致渝万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区政府认定区劳社局的‘万州劳伤(2008)428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是正确的。”
2009年7月1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二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黄书银以为,官司到此就算打完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该按照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对谭跃民之死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样,她可以尽快返回广东继续打工,因为家里的老人和小孩现在全靠她挣钱养活。然而,她又没想到,这场官司远未结束。
周立太律师说:渝万公司败诉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但没有对谭跃民之死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反而于2009年8月29日中止谭跃民的工伤认定,让渝万公司补充证据,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渝万公司与谭跃民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潜在意思是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就可以认定谭跃民之死不属工伤。2009年9月7日,渝万公司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谭跃民与渝万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10年6月1日,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果然作出谭跃民与渝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黄书银不服,又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万州区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干预下判决黄书银之夫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因而黄书银败诉”。
诉讼历时三年,一波三折,原因是什么?
2010年12月4日,黄书银具状上诉,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之夫谭跃民与被上诉人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她认为:谭跃民与渝万公司签订的“劳务中介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受劳务公司派遣出海捕鱼死亡到底算不算“因工伤亡”?周立太律师发表了“本人对此案的看法”:“谭跃民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即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谭跃民因工外出捕鱼,不幸掉入大海淹死,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周立太说:谭跃民受劳务公司指派出海捕鱼,应当认定因工外出。其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均在船上,处于连续工作状态,休息也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小便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即使因为小便坠海,也属意外,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认定谭跃民为因工死亡。根据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文”《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第3条规定,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照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上述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并且被执行。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渝万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后,上述复函自然失效,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境外发生伤害未作规定。上述规定应属特别规定,故依据上述复函认定谭跃民因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周立太认为:“也许原审法院法官不知上述规定,也有可能未读懂上述规定,由此作出错误判决可以理解。”
周立太说:“我在办理案件中,一直发现案件背后有股说不清、道不明的力量在左右本案的工伤认定。为了查清事实,我从万州区工商局调取了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竟然发现里面的另一股东是万州区劳动局下属二级局万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所开办的‘万州区劳务经济开发公司’。不言而喻,渝万公司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利害关系。特别是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时,担任渝万公司代理人的人,是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该人既代表劳动局,又代表渝万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难道原审法院对此一无所知?有关方面明知渝万公司是自己的下属公司,却毫不回避,仍然受理渝万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如此看来,黄书银的冤大头不是渝万公司,而是万州区劳动局,你说这工伤案咋打?”
周立太说:丈夫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对任何一个妻子来讲都是一件痛心疾首的事情。然而更让黄书银无法接受的,是在为丈夫之死讨说法过程中所经历的种种离奇遭遇。从谭跃民死亡的2008年3月算起,到现在黄书银主动或被迫地打了将近三年的官司。这期间,重庆市、区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作出了2个工伤认定决定、2个行政复议决定、1个补充证据通知、1个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的案子也立了4个,下达了1个裁定书、2个判决书,另一个判决败诉在上诉之中……尽管打了那么多场官司,经历了那么多的曲折来回,拿到那么多的法律文书,但谭跃民之死是否属于工伤至今为止仍然没有最终结论,黄书银得到的结果,竟然是谭跃民与渝万公司连劳动关系都不存在了!“我请问有关部门:如果谭跃民与渝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解释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渝万公司凭什么要去申请工伤认定?为何各级相关部门没有直接驳回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局能够直接驳回工伤认定申请,而不必作出死亡是否属于工亡的工伤认定决定)
记者采访黄书银时,她已经等不到这场官司的结局,到湖南安乡打工去了。记者曾想去看望一下她的婆婆、谭跃民的母亲,但她讲,老人70多岁了,提起唯一的儿子仍然忍不住泪流满面。为了不再让老人伤心,记者打消了这个念头。在湖南安乡的一个砖厂里,黄书银每天天刚亮就起床,拼命干活挣钱。忙碌和辛苦让她暂时忘记了悲痛。她也不允许自己再沉浸在悲痛当中。“勤快一点,每个月能挣到一千多,自己留个一二百元,其他寄回家里。女儿上初二了,儿子还上幼儿园。老公不在了,我得把这个家撑起来!”
黄书银还说,她老公的遗物至今仍然放在那个公司里,有衣服和身份证。“这件事情没有搞清楚,没有解决好,我不会去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