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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留守男孩的死刑判决

(2012-10-26 09:11:37)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廖明生夫妇多年来一直务工于温州,其子廖天骄生于1992419日,一直在家跟随爷爷生活。

2011128(腊月二十五),廖明生从温州回家过年,发现其子廖天骄学习成绩不好,并打了廖天骄。廖天骄眼看春节来临便逃离至同村无人居住的刘某家。

21,刘某从重庆返回家中发现廖天骄住在家中,从而引起争吵,廖天骄手持榔头将其刘某致重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112日作出判决,廖天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5万余元。

廖天骄不服一审判决,其父廖明生委托我和何泳虎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的查阅了原审案卷及三中院近几年来对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对廖天骄故意伤害一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过重,不应处于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三中院近几年来对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均判处死缓或无期,足以说明在同一法院对相同案件并是相同法官却作出不同的判决,有失司法公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过重,作出改判廖天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值得思考的是:一是留守儿童缺乏应有家庭教育所引发的犯罪,二是三中院对廖天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实属不当,三是在三中院近几年来相类型的案件并是同一法官却作出不同的判决,四是本案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而三分院却以故意杀人起诉,不得不引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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