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酒驾车到因工获赔
(2012-10-26 0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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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川区龙市镇承建农村土地改造工程,聘请何某在其工地从事管理。
2011年7月14日,因所建的部分项目完工,其包工头徐某邀请项目部所有人员到龙市镇某餐馆就餐,当晚8时50分,项目经理叫其何某用摩托车将其经理及其家人送回项目部,何某返回龙市镇的出租房,途经合武路16.1公里处,因另一酒鬼在马路上拦车,何某采取避让,导致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合川交警队认定何某醉酒驾车,负主要责任,另一酒鬼负次要责任。
何某其亲属委托本人及卢泽东律师提供其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重庆交警总队申请复议,认为合川交警相关法医抽取血液违法,未通知亲属到场,交警总队撤销合川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限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合川交警队在复查后重新作出结论,认为原认定何某醉酒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责任划分不当,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涪陵区劳动局认定何某为因工死亡,兴达公司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维持劳动局的决定。兴达公司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及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后经合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兴达公司支付何某亲属工亡补助金等费用49万余元。兴达公司不服,起诉于合川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