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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买和谐,损害的是规则

(2011-08-28 1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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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人自1996年以来,一直办理涉及农民工、农民,城市房屋拆迁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我国近十多年来,总结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每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规定如何告,法院如何审,对维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范。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强调和谐,而是拿钱买和谐,但和谐必须是在规则内,没有规则的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

现实中,当事人通过诉讼,历经一、二审、再审程序,司法程序已终结,但当事人却无理到政府上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构建所谓的和谐社会,拿钱补偿,这本身就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终局性。

万州李某,今年的正月初七上班的第一天到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取2010年移民安置过渡费5000余元,因当天刚上班,必经审批程序,未能如愿,李某在万州区政府喝农药自杀,最后获得近60万元的赔偿。全世界都不保护自杀,甚至个别国家还制定法律,自杀应受刑事追究。美国的旧金山金门大桥常有情侣自杀,如照此做法,美国政府是不是应该要掏钱来赔偿呢?

个别上访群众无理上访,一些人到北京上访后,层层接送,而上访群众从北京乘坐飞机回当地后,一些政府派大巴车接,上访的人却要坐小轿车,却不让驾驶员开车,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再次上访,却给钱打发,事实上给钱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年后再次上访,甚至是个别人把上访当成生意做。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何为信访,如何信访,作了明确规定,政府在处理上访事件过程中,如此脆弱,不得不令人思考。

而现在整个社会信闹而不信告,农民工因欠工资而不是采取法律的途径解决,而采取爬烟囱,堵马路等非法手段,但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因此,农民工不相信法律,因为依法定程序讨薪时间长,成本高,因此,形成了“相信闹而不相信告”的现实,这不得不说是法治的一大悲哀。

众所周知,政府所支付的每一笔费用均属纳税人所有,但每一个老百姓其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维权,这是法治社会必然要求。但现实中,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买所谓的和谐,事实上,并未达到真正和谐的目的,却损害政府形象,更损害了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规则的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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