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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渔公司货款案看行政机关及律师的不严谨性

(2011-08-13 09:59:04)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武隆华隆饲料公司欠广州中渔公司购买的饲料货款八十余万,广州中渔公司便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广州中渔公司于2009120 日依法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武隆法院在审理广州中渔公司诉华隆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武隆华隆饲料公司提供由武隆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产品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万元为依据,并作为证据提交。武隆法院经审理后,却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扣减货款17余万元。广州中渔公司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维持扣减17万元货款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

判决生效后,广州中渔公司向武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武隆华隆饲料公司85万元人民币。武隆华隆饲料公司以武隆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依据,对广州中渔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武隆华隆饲料公司申请冻结广州中渔公司的执行款85万元。

广州中渔公司委托本人担任武隆华隆饲料公司诉广州中渔公司赔偿损失一案的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对民事赔偿案件申请中止诉讼。广州中渔公司以武隆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违法为由,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因提出管辖异议。此案移送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经审理后,撤销该行政处罚。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以广州中渔公司欠律师费为由,向武隆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184日以(2011)武法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广州中渔公司在武隆县法院的案款41244元。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以车牌号为渝GC1125车作为担保。

本案诸多令人值得思考:

1、经查,武隆华隆饲料公司系武隆县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由武隆县畜牧兽医局主管。首先对处罚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次本应回避而未回避。

2、华隆饲料公司及畜牧兽医局明知提供饲料原料鱼粉系广州中渔公司,而不将广州中渔公司作为当事人,让广州中渔公司合理怀疑二者串通企图吞并欠广州中渔公司的货款,最终被涪陵法院判决畜牧兽医局行政诉讼败诉足以证明。

3、担任广州中渔公司诉武隆华隆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更应值得思考,(1)当华隆饲料公司在民事案件庭审举示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证据,该证据直接影响广州中渔公司实体判决,本应对该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止当时的民事诉讼,而律师却没有提出。一审法院却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判决扣减17万余元的货款。广州中渔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对扣减17万余元的判决仍予支持。后导致武隆华隆饲料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对广州中渔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广州中渔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将蒙受重大损失。另:重庆某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中渔公司欠律师费4万余元而向武隆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而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却又系广州中渔公司诉华隆公司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桑塔纳轿车。通俗的语言说,首先,双方是冤家而突然变成了亲家,广州中渔公司合理怀疑首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与武隆华隆饲料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恶意串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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