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不能和稀泥
(2011-08-13 0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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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重庆市劳动局先后出台三者侵权引发的工伤不能双赔及无证驾驶不能算工伤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是:三者侵权属《侵权法》调整范围,以责论处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属无过错赔偿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实行补差原则,但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补差原则。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劳动部发文废止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11年1月1日前未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属工伤。该条例出台时,《治安处罚条例》尚未废止,全国人大出台《治安处罚法》后,对无证驾驶车辆不再纳入《治安处罚法》调整范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及法律层次效力原则,全国人大颁布的为法律,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为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在《治安处罚法》实施后,无证驾驶车辆不属于违反治安处罚的情形。然而,重庆市劳动局规定,无证驾驶车辆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重庆市劳动局上述两个不同时期的规定并未说重庆市法制办备案审查。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足以说明对劳动者的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结论是重庆市劳动局无权制订上述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对国家及行政机关违法制订规定侵害公民权益的,公民有权提出控告。我曾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请求法制办对其劳动局两个违法文件进行审查,但均未得到任何处理。我又多次向市人大备案审查处申请审查,但人大仅召开有关部门开会协调,但至今却无结果。人大负责监督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责,但不能和稀泥。老百姓说人大、政协两味药,一边是干吵,一边是白说,说了等于不说。不知人大对此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