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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东院长的公开信

(2011-01-08 11:13:24)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安东院长: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市彭水县普子镇大龙桥八组李绍容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李绍容诉韩尚明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初步查明,自诉人李绍容于201036日开始在中国对外建筑总公司所承包的延高高速LJ-4合同段进行桥梁挖孔作业。2010427日,自诉人与其他农民工到项目部要求结算工资,该项目部经理张伟宣承诺54日兑现工资。

54,李绍容等人依约到项目部领取工资,却被张伟宣带领韩尚明、刘伟等人将其自诉人致伤,经诊断李绍容严重肺挫伤,脑血肿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当地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并对被告人依法刑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将此案移送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当地检察机关不同意起诉,建议当事人提起自诉。当事人曾委托我们前往安塞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但该院立案庭拒绝接受诉状及相关材料,被迫于2010825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该院立案庭递交起诉书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院立案庭于2010830签收,该院立案庭拒绝立案,却将相关材料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将受害人致伤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当地检察机关不同意起诉,要求当事人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安塞县人民法院拒不立案,又拒绝接受当事人自诉状及相关材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我曾于2010125日致函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责令安塞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查,该院已将相关材料批转于安塞县人民法院,但我们与该院电话联系,该院仍答复不管此事。

尊敬的安东院长,您作为陕西高院的一院之长,您所管理辖区安塞县人民法院对一个外来农民工讨要工资却被用人单位雇请他人将其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安塞县人民法院却不闻不问,难道安塞县人民法院却超于法律之上,我不得不问安塞县人民法院与李绍容的用人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是不是非法律因素在产生不利作用。因此,请求安东院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责令安塞县人民法院尽快受理李绍容诉韩尚明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此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周立太律师

               联系电话:13883819696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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