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供电公司工会扮演的什么角色
(2010-12-25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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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原奉节县供电公司被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名称变更为奉节县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间为1987年,其性质属地方国有。2007年10月17日,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与奉节县人民政府出资组建重庆市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
王玉刚、许安魁先后于2001年3月、2003年10月不同时期受聘于原奉节县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王玉刚、许安魁等100余名工人其劳动关系自动移交于该公司,并于2007年10月25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于2009年2月13日与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奉节县供电公司2009年至2011年集体合同,在该合同第35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奉节县供电公司不管是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合同还是签订的集体合同,均没有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奉节县供电公司却将王玉刚、许安魁等100余人由国电接收的县供电公司的职工与供电公司的其他职工施行差别对待,如所谓的正式职工发奖金4000元,而王玉刚、许安魁等人只能领取2000元,供电公司给所谓的正式职工发6000元,王玉刚、许安魁也只能获取3000元。其他待遇均施行同工不同酬。近年来,王玉刚、许安魁等人曾多次向奉节县劳动局投诉,当地有关人大代表曾对此提出质询,当地劳动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010年9月,王玉刚、许安魁等132人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认为改制引发的劳动纠纷,而本案不是三峡电力被国家电网收购时引发的劳动争议,而是新的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知是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看懂还是没学懂,却草率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王玉刚、许安魁等132人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奉节供电公司却强行要求当事人撤诉和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奉节县供电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到期,如不撤诉和解除委托关系,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唯独只有王玉刚、许安魁未按照供电公司的意思办理,供电公司却向王玉刚、许安魁等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认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10年12月17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两案件时,被告提供了由供电公司工会与供电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该合同第35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这足以说明合同尚未到期。供电公司却强调签订的集体合同与其他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而奉节供电公司工会与其供电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依法订立的,该集体合同签订后,变更了原王玉刚、许安魁等人与供电公司单独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该集体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玉刚、许安魁等132人依法维权时,工会却不闻不问,《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而奉节县供电公司的工会却不代表职工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我想说工会到底在本案扮演什么角色?